某县纪委书记学习《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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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规则》的通知要求,我逐章逐条研读了《规则》,深刻认识到了制定《规则》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了《规则》的重要内容,对及时规范处理检举控告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等工作流程,依法依纪做好检举控告处理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把握。结合个人学习情况,我谈一下自己的学习收获和体会:
一、通过学习,充分认识到了制定《规则》的重要意义。《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高度重视。《规则》是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党中央为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了基本遵循,提高了问题线索受理处置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在正确轨道上运行,增强了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和有效性。《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等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工作责任,进一步畅通了检举控告渠道,完善了激励保障机制,极大的调动和激发了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二、通过学习,吃透了《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规定要求。通过自学、借助“学习强国”等平台学,最大的感受就是,《规则》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作为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的重要内容,把规范化、法制化的理念贯穿了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始终。
一是全流程规范了检举控告程序。在接收环节,《规则》第十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进行编号登记,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应当定期梳理汇总,并向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在受理环节,《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检举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强调各级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本机关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等。在办理环节,《规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移送、向上报送、向下转送以及内部反馈等工作机制;要求监督检查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甄别,在综合分析、适当了解、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分类处置,对没有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按程序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处理等等。
二是突出了关键环节的审批。《规则》共规定了9项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事项。比如,《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交办的检举控告后,根据需要延长办理期限情况,需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殊情况应当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交办的检举控告,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阅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督办,并明确了具体情形。《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等。
三是构建了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比如,《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不得复制、摘抄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第十八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同时《规则》强化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第二十条第三款强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检举控告中存在明显违纪违法问题、久拖不办等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可以发函交办;对交办的检举控告存在超过期限仍未办结、组织不力、核查处理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等情形的,可以进行督办。
四是明确了工作要求和责任。《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要求严格落实保密和回避制度,对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因检举控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依法、及时提供保护;严格追责问责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检举控告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推动《规则》贯彻执行的发力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制度,增强纪律约束力和制度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确保《规则》发挥应有作用,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讲,就是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今后工作中,我县将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加大《规则》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偏离《规则》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检举控告,及时查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举报失实的澄清正名,对违规违纪违法处理检举控告行为“零容忍”,切实维护《规则》的严肃性、权威性,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执纪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c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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