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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关于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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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关系是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政府是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者,企业是经济活动的细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能为推动转型综改提供强大动力,是“将转型综改进行到底”的应有之义。为进一步优化示范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结合党纪法规和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政商关系,是指示范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的“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清”就是同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转型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由“靠关系”转向“靠产品”“靠创新”取胜。
  第四条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官商勾结和“清”而不“亲”、为官不为,要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健康成长。
  第二章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第五条 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与示范区企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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