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纪委监委干部、区委巡察机构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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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为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加强对全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区委巡察机构干部、乡镇、街办、垦殖场纪(工)委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纪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工作以外所从事的与身份、职务影响相关活动。
三、本办法监督管理对象为区纪委监委干部、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区委巡察机构干部。
四、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遵循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强化预防、惩教结合的原则。
五、由区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牵头,会同组织部、办公室落实。
第二章 监督内容
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盯住重要岗位、重要事项、重点时段,着重遵守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的六大纪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生活圈、社交圈、朋友圈。
七、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以外”活动,必须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信息网络平台及其他公开场合发表、传播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涉及工作秘密等不当言论、负面信息。
(二) 打着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关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干预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
(三)帮助别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说情干预,泄漏工作秘密,为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追责。
(四)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参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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