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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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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是民生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实现这一目标,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这一要求,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围绕“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新的部署,任务之一就是要巩固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相关机构改革成果。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路径已经非常明确,但改革之路已然任重道远。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
  1.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保险一直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机制不断调整和完善,在征收主体的选择上,经历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征收、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双重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曲折过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起步。范围主要涵盖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单位。企业按月向中华全国总工会缴纳劳动保险金,并由指定国有银行代收。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各地、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实际上实行了全国统筹。
  二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阶段。1969年,国家计委劳动局通知各地劳动部门把社会保险工作管起来,各地劳动部门逐步接管管理劳动保险业务的工作。1986年7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初步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由于劳动部门负责企业用工计划和工资管理,了解掌握企业的职工人数和工资基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全部由劳动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是社会保险费二元征收主体征管阶段。199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劳动部门对劳动用工计划和工资控管的职能逐渐弱化,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显得力不从心。部分地方政府为缓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考虑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1995年,武汉市率先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由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费。在财政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联合推动下,1999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二元征收各局正式形成,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逐步增多。
  四是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阶段。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同步配套出台了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明确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2.社会保险费征管现状
  2018年以来,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指导意见》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要求及部署,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有序开展。目前,按照地区和费种划分,社会保险费征收主要有二种情况:
  (1)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全国共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统一征收。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有三种模式(详见表1):
  一是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即企业缴纳的全部险种统筹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以职工工资为基数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部门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征收入库后,传送社保部门落实待遇。目前,实行税务机关五险全责征收的地区有广东省和厦门市。
  二是税务机关部分全责征收、部分代征。又区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五险统筹部分全责征收,个人缴费部分代征,如浙江、宁波;其二是部分险种统筹部分全责征收,其他险种和个人缴费部分代征,如辽宁仅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全责征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其他险种实行代征;其三是部分险种全责征收、部分险种代征,如福建省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其他三险实行税务部门代征,黑龙江省养老保险实行税务机关全责征收,其他四险实行税务部门代征。
  三是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即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依据社保部门核定的征收对象、应缴费额,将费款征收入库。目前,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征的地区有湖北、安徽、陕西、甘肃、大连、海南、重庆、云南、宁夏、江苏、河南、内蒙古。
  表1: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情况统计表
  模式省份负责险种备注
  五险全责广东、厦门五险全责1、职工参保缴费登记:税务部门负责缴费登记,社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2、申报征收: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以职工工资为基数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部门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全部征收入库后,传送社保部门落实待遇。
  部分全责
  部分代征浙江、宁波五险统筹全责、个人缴费代征1、职工参保缴费登记:社保部门负责;
  2、申报征收:企业统筹部分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部门核定后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社保核定+单位自行申报统筹部分合并一起征收入库,两者之间进行数据校验。
  辽宁养老统筹全责,个人缴费及其他四险代征
  福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全责、其他三险代征1、职工参保缴费登记:社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并将人员参保信息传送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登记;
  2、申报征收: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明细申报(单位统筹汇总申报+个人部分明细申报)
  黑龙江养老全责,其他四险代征1、职工参保缴费登记:社保、税务部门分别办理参保、缴费登记;
  2、申报征收企业直接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明细申报(单位统筹汇总申报+个人部分明细申报)
  五险代征湖北、安徽、陕西、甘肃、大连、海南、重庆、云南、宁夏、江苏、河南、内蒙古各项社会保险统一代征2019年新增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居民两险
  (2)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混征社会保险费。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分别由税务部门代征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自行征收部分地区或部分险种的社会保险费(详见附表2)。
  表2:税务部门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混征社会保险费情况表
  地区税务部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青海、河北企业养老、失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和居民两险代征企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湖南外资和私营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和居民两险代征企业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其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川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和居民两险和绵阳市五险代征绵阳市以外地区五险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广西、江西、山西、贵州、新疆、西藏、吉林、深圳、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和居民两险代征企业五险
  (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践(以***市为例)
  1.***市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践历程
  自1995年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以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一直沿用“社保核定、税务征收、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的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国内率先试点。1995年,***市对“社会统筹基金”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机制。为了保证养老保险费征集到位,考虑到人社部门征收力量不足,本着节约和合理利用行政资源的原则,***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1995年3月起由地税部门征收“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在全国开创了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先河。
  二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进一步完善。2001年6月,***市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01年7月1日起,本市辖区内依法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市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于2001年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交由地税部门征收。此后开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离退休干部医药统筹金等相继交由地税部门征收。2016年12月,***市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交由地税部门征收。至此,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均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是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按照国务院和税务总局、人社部、国家医保局等部局的统一部署,***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于2018年底移交税务部门征收,自2019年1月1日起真正实现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市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践成效
  (1)组织收入成效显著。***市税务部门自1995年3月征收社会保险费以来,已累计征收社会保险费***亿元,为全市社会保险费的收支平衡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收入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规模不断壮大。二是增幅持续保持高位。三是征缴率持续保持高位。
  (2)征管制度健全完善。***市税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关制度办法,将社保费的申报、征收、费源管理、缴费检查、票据核算、征缴纪律等全部征收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统一规范。通过不断健全征收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征缴程序,强化社保费征收,推进精细化管理,使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逐步走上了依法行政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
  (3)管理模式成熟有效。***市税务部门经过不断探索,坚持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置于税收管理同等位置,最终形成了社保费与税收同征、同管、同考核的税式管理模式,落实社保费征收的“工作责任化、管理信息化、考评标准化”,保证了社保费征缴率的达标和社保费收入的增长。一是对缴费户进行定期巡查,实时掌握单位缴费户的状态和经营情况,为实施分类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将社保费的征缴率作为每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严格考核,以考促收;三是按月进行社保费收入情况分析,实时掌握收入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探究问题解决方案;四是实行社保费分类管理,建立重点费源管理台账。从市局到区局、税务所,分级确定费源跟踪管理重点对象,对重点费源进行动态监控。
  (4)资金安全保障有力。一是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直接通过国库归集,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真正实现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分开运行,社保资金由收支一体化管理转变为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电子化实现了全过程全覆盖,所有缴费人均通过TIPS、银行端、网上缴费和POS机刷卡等电子方式缴款,所缴款项全部直达金库,电子化渠道征收率达到100%,完全杜绝了现金缴款和过渡账户缴款。三是以制度形式明确了社保费不准减免、不准擅自批准缓缴、不准提留、不准坐支、截留、挪用等“八不准”的征缴纪律,定期开展社保征缴纪律和资金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和追责的重要内容。自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以来,从未发生社保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
  (5)缴费服务更加优化。按照“信息管费和服务兴费”的理念,***市税务部门将缴费服务融入到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全过程。一是缴费流程优化。从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创新方式入手,依托已覆盖各级税务机关实现征管数据大集中的金税三期省级优化版社保费管理平台,采集缴费人相关登记、核定信息,大力推行免填单服务。二是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推进与财政、人社、银行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工作,利用社会保险费数据交换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征管数据传递及时、信息资料共享,避免缴费人在多部门间来回跑路。三是缴费方式多元化。充分利用银行营业网点资源,依托银行卡支付工具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运用个人社保费代征管理平台,将征收窗口由办税服务厅延伸至各银行网点,分流了征收压力,大厅征收、POS机刷卡缴费、自助机刷卡缴费、网上缴费、手机缴费等多元化缴费方式,为缴费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6)征缴效率不断提升。一是业务经办时间减少。税务部门以数据大集中和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与人社部门金保工程联网进行数据传递,加快了征收入库的速度和与人社对账、分账的进程,大幅降低了业务差错率,提高了征缴效率。二是征缴成本更低。税务机关运用统一的征管系统实现税费同征、同管、同考核,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约了财政资金,提升了征缴效率。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主要问题
  经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市社会保险费征管实际分析,当前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在政策制度、征收方式、征收主体、基础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现行法律不够完善,税务征收依据不足
  现行《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颁布、2011年7月施行,2018年12月对基金建账、分账核算和预算编制等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于199年1月颁布实施,2019年3月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了修订,将第八条修改为:“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两者对社会保险征缴方面的条款未作任何修订。随着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征缴工作需要。一是征收主体授权不明。只有《社会保险费政教暂行条例》涉及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法》未涉及税务机关,人社部2013年配套出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法律责任等规定只适用于社保经办机构,也未涉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未出台相应的行政规章。二是执法授权刚性不足。《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由此看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是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执法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长,影响了征缴的力度和执法的刚性。三是法规之间匹配不严。由于《社会保险法》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征缴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漏洞,于是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但相互之间又未能做到严谨匹配。比如:《湖北关于修改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缴费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且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催缴仍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删除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匹配不够严谨。
  (二)核定方式不够科学,征收工作带来隐患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实际征缴工作中,实行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的地区通常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确定用人单位的应缴费额,用人单位再到征收机构申报缴费。这种方式,给征收工作埋下隐患:一是混淆了征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将缴费人自行申报的义务和房率责任,转由核定费额的征收机构承担,导致权责不对等,依法行政难以落实;二是由于经办机构难以掌握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变动情况,使得核定的应缴费额与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存在较大差距,形成征管漏洞;三是对于已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注销的企业,由于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注销和停保手续,经办机构仍在没有缴费主体的情况下按照上年应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继续核定应缴费额,日积月累形成大量虚假欠费,给征收部门带来执法风险,也给离岗职工重新上岗办理参保手续制造了障碍。
  (三)征收主体还不统一,影响资金征管效能
  现行征收体制下,普遍存在行政成本高、征管效能低、征收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在一些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既是征收单位,又是支付单位,如果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社保基金结余的统筹地区,难免出现怠于征收的情况;二是社会保险费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源,税务机关拥有费源信息优势,但是在税务部门代征模式下,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数据征收社会保险费,税费同源同征同管的优势难以有效发挥;三是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顺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涉及社保、税务、财政、医保、银行、法院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的职责、职能和职权界定不清晰,协调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大,进而征管中的核定、征收、管理、查处工作配合不力;四是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尤其体现在税务部门代征模式中,税务部门不具备与征收责任相对应的办理延期缴纳、实施欠费管理、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等管理权限。而且,当缴费人对社保经办机构传递的应缴费额提出质疑时,税务部门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四)各方准备不够充分,职责划转面临挑战
  此前,社会保险费由社保部门征收还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经过了长期、广泛、热烈的讨论,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令各方始料未及。
  从社保部门来看,普遍存在社会保险统筹层级低、不同地区费率不同、缴费基数上下限不一致、征收系统繁杂、信息数据分散、基础数据混乱的情况,对历史欠费如何处理也没有可行方案,这些都对职责全面移交税务带来障碍。
  从税务部门来看,干部对社会保险费政策水平不高、办税服务厅承载能力不足、征收信息系统功能不完善等情况比较突出,给接收征管职责带来挑战。在已实现税务代征的税务部门,社保费管理职能部门仍处于“小而全”、“单打独斗”的窘状。缴费登记、申报缴费、政策解释、征管执法、统计分析、系统操作问题解答等社保费征管全流程均主要由社保费部门负责管理、监督,而不是像税收管理那样由征管、法制、税政、收核、分析、风控等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各司其职,不能发挥专门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影响管理效果。
  从缴费企业来看,目前我国即使在2019年5月份实行了养老保险降率,企业职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的综合名义费率仍然较高。此前,由于社保部门采取核定方式,实际缴费负担远远低于名义费率,企业已经感受负担过重。税务部门在征收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缴费企业普遍担忧,将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名义费率将被做实,负担必然随之加重,引起了企业的高度恐慌。
  三、社会保险费征管的国内国际经验借鉴
  (一)国内征收模式的比较分析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主要有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和“社保核定、税务代征”三种模式,其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是由缴费人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二者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费人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二者各有优势和不足,已经过了多年的讨论,这里就不赘述了。笔者认为,随着近十年的发展和改革,社保经办机构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方面的优势日益弱化。这里重点谈谈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1.顶层设计的必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一是有利于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税务机关作为政府专司组织收入的法定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的征收、管理、执法经验,在组织收入方面拥有明显优势,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保费有助于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二是有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税务机关已建成覆盖全国、统一规范并由金税三期工程支撑的税费征收体系,由其统一征收社保费,实现税费同征,可以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收能力,增强调剂基金余缺能力,有利于推动建立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三是有利于构建“四位一体”的社保基金安全管理体系。社保经办机构征缴费款均是进入其自主开设的收入户(过渡账户),然后再转入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由于收入户、支出户难以监管,一直以来各类贪污、挪用社保资金的案件频发,几乎都与过渡账户(收入户或支出户)监管不严有直接关系。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直接进入国库,可以实现社保资金的收支分离,形成“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发放、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运行管理体系,有效防止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为社保资金征收管理构建“安全防护网”。
  (2)征收实践的优势。一是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可以利用金税三期全国统一数据平台,对企业社保费缴费申报实行有效审核,按照风险等级采取预警提醒、缴费评估、税务稽查等手段加强监控,进一步提高社保费征管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不申报、虚假申报情况发生,既是促进缴费人守法、保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社会法治公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二是税务系统执行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根据申报缴税(费)情况,对纳税(缴费)人进行科学评价、分级管理,将违法者信息纳入失信信息范畴与相关部门共享,从而实现让守法者走遍天下,违法者寸步难行,有利于促进缴费人遵从法律,提高自主申报自觉性,降低征缴成本。三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状况和从业人员等情况较为熟悉,对于掌握企业及其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具有独特优势,有利于督促企业按照法定职责据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作为法定的专司征收职能的机构,税务部门积累了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造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文明、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征收队伍。
  (二)国际征收模式的经验借鉴
  截至2019年2月,在世界范围内,绝对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除澳大利亚、新西兰、阿富汗、朝鲜等少数国家外,其他国家均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从国际经验来看,不论是16世纪英国首先开征的济贫税,还是到工业革命时期,德国为了平息国内工人运动实施的社会保障税,经过长期的摸索和积累,逐渐明确了作为社会保险的征缴部门,必须强力而且依法依规,而社会保险税作为国家强制性的体现,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各国社会保险费或税的征收主体大致经理了这样的发展历程:最初大部分国家的社会保险资金由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现收现付制;20世纪30-40年代开始,为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达到规模效应,美英等经济发达国家开始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税);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东欧一些国家也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税)。目前,在全世界170多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至少有140个实行了社会保险税制度。OECD相关报告指出,已有16各成员国通过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或税,且希腊等部分国家同样准备合并征缴机构。据有关资料显示,Barrand等对48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险费(税)征收主体进行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果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税)的国家和地区有23个,包括美国、英国、俄罗斯等;由社保部门征收的国家和地区有19个,包括法国、德国、日本等;由私营机构征收的有6个。仅从征收主体数量来看,以税务部门作为征收主体成为主流。由此可以看出,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或税是国际上较为明显的发展方向。
  四、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应朝着“缴费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财政管理、人社(医保)使用、审计监督”模式的方向,按照“成熟一省、移交一省”,稳步推进的实施步骤,认真落实“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基本要求,最终实现“建立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的目标,为社会保险适时由“费”改“税”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一)修订法律法规,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已经明确,但在立法方面还需及时跟进,确保这会保险费的征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一是修订《社会保险法》,确定税务部门是全国范围内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机构,从法律层面明确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同时,明确人社、医保、财政、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使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为社会保险费征收全流程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修订《税收征管法》,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纳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一方面,明确税务部门和缴费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赋予税务部门缴费登记、申报、征收、稽查等全流程的征收执法权,以及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基础上,修订完善配套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完善配套政策,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政策支持
  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这并非单纯的征收部门的变更,还关乎社保待遇发放、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和财务可持续性。因此,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促进社保、财政等部门积极配合实现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必须立足我国现实,立足长远考量,以“不增加企业负担、不违反缴费规范、不降低社保待遇、保持基金平衡”为原则。一是加强缴费人基础信息的清理,特别是缴费人历史欠费的清理,确保各类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研究积极稳妥的处理办法,确保新旧征收体制衔接顺畅。二是要各险种费率逐步实现全国(至少实现省级)统一,为社会保险费实现更高层级的统筹和统一征收创造条件,维护政策的公平、公正。三是要逐步弱化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政策作用,为缴费人自行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四是在做实缴费基数的前提下,研究出台进一步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定社会预期,消除企业恐慌,既保证企业负担不增,也保证社保收入不减,同时维护依法缴费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缴费和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三)建立协调机制,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共治合力
  一方面,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部门之间社会保险费征管沟通协调机制。一是要根据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进一步厘清税务、人社、财政、医保等部门在社保费征管环节的职责分工,并及时准确向社会予以公告,消除理解上的歧义,便于相关部门准确履行职责,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事项。二是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相互推诿,协调不畅情况发生。三是建立完善涉及社保费征管的争议处理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理涉费争议事项,为及时化解征缴矛盾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要贯彻“大征管、大服务”理念,推进税务部门内部税费协同共治有效落实。税费协同共治必须出台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则,否则只会流于形式,流于口号。要按照税收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三定”职责,修订完善税收征管规范,实行专业人做专业事,按征收执法各流程事项实行归口管理,摒弃社保费管理职能部门包办的做法。比如,将缴费登记、社保申报、征管执法以及委托代征等事项归口征管部门统一管理;将社会保险费征管救济类事项归口法制部门管理;将社会保险费核算、统计等事项归口收入核算部门统一管理;将社会保险费征管风险排查、疑点推送等风险防控类事项纳入税收风险防控体系统一管理等等。
  (四)加强自身建设,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提供基础支撑
  一是要加强税务系统社保人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社保费政策水平、社保费征收系统操作技能、社保费分析能力和征收服务水平,培育一支懂政策、熟操作、善分析、优服务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队伍。二是优化税务系统征收服务功能,调整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和窗口设置,提升办税服务厅缴费人办费的能力;规范建立委托代征机制,利用发挥乡镇街、村(居)委会、教育机构(学校)等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传统优势,解决自然人缴费人数众多、人口分散与办税服务网点不足的矛盾;三是推进社保费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税务、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之间社保费相关信息的实时共享,实现登记、应缴、实缴、对账、回盘、退费等全电子化;整合外挂于金税三期系统的各类征收系统,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上线全国标准版社会保险费征收系统,提高社保费征缴、统计、查询等业务的便捷度和高效性;与时俱进,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现有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支付宝、微信缴费等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便捷缴费方式,提高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c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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