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协同监督机制规范运行,有效协调公司内部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专业监督的作用,实现监督效能最大化,促进惩防体系预防有方、监督有效、惩治有力,持续提高企业管理和效率效益,根据《xx省电力公司协同监督实施办法》(x电委办〔2011〕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协同监督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和力量,强化职能部门监督作用,构建协调配合、信息互通、形成合力、监督到位的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面的监督工作机制。
第三条 协同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横向协同与纵向监督相统一的原则。在发挥职能部门纵向监督作用的同时,发挥监督工作委员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作用。
(二)分层负责和全面覆盖相统一的原则。
(三)权责对等和业务融合相统一的原则。
(四)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与主动接受监督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公司成立监督工作委员会。监督工作委员会由公司党政正职领导担任主任,纪委书记、公司副职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成员部门(以下简称“成员部门”)应确定本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协同监督工作。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七条 监督工作委员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研究监督工作计划、制度建设等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