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局派驻人民法庭执行法官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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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构建立审执一体化高效便民运行机制,做到简案快执,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执行局向人民法庭派驻执行法官,为规范派驻工作,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人员配备与管理
1.由执行局向人民法庭派驻1至2名执行法官,法庭安排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组成执行团队。
2.派驻执行法官接受执行局和所驻人民法庭双重管理,执行业务由执行局管理,考勤等行政事务由人民法庭管理,派驻执行法官应当遵守所驻人民法庭的相应规章制度。
二、派驻执行法官工作职责
3.办理人民法庭审结的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
4.办理人民法庭受理的财产保全案件。
5.对人民法庭调解结案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被告督促自动履行。
6.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给付能力的,由派驻法庭的执行法官即时依法快捷执行,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应报经执行局局长及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三、人民法庭工作职责
7.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的由人民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予以受理并立案。
8.在诉讼阶段积极做好执源治理,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及时获取诉讼阶段当事人信息并提供给派驻执行法官,包括当事人居所地、电话、财产情况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告知原告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及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等;督促被告自动履行,并告知拒不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执行立案前再次督促履行。
9.协助派驻执行法官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线下财产状况,必要时配合执行法官实施搜查、查封或扣押财产、强制腾房、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人民法庭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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