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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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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五十年初,以后在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作了两次修改。为稳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确立了养老保险费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为主,采取“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统筹原则;1995年3月,国务院制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费承担原则,也就是所说的“统账结合”;1997年7月,国务院制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承担比例、最低缴费年限和计发办法。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我省分别于1995年9月和1998年1月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黑政发[1995]74号)和《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1998]4号),最显著的变化一是扩大了参保范围,将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扩展到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二是确定了统账结合试点时间,即从1995年9月起至1996年年末完成。至此,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层面设计已经完成。自1992年起,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国有企业改革不断向前推进,特别是1998年以后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在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为标志,国有企业改革从渐进式发展阶段逐步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也逐渐从制度设计走向在改革中解决具体问题。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从我省来看大致经历了这样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国有企业职工下岗。2001年11月,省政府下发了《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1]103号),拉开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帷幕至2004年12月末结束。从1996年1月至2004年1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处理;从2005年1月起,重新就业的,按企业职工继续缴纳,没有就业或自谋职业的,由个人按规定继续缴费;第二个阶段是将部分非国有和非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自2009年起至2014年年末结束。这段期间先后将“五七工”、“家属工”、原国有企业长期临时工、“农林四场人员”和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第三个阶段是2015年至2016年“厂办大集体”改革,将“厂办大集体”职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第四个阶段是彻底解决历史性养老保险费拖欠问题,时间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31日。第四阶段结束后,企业职工非经诉讼、劳动仲裁、审计和劳动监察程序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三年,禁止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往前补费。经历这四个阶段后,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中关于养老保险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已基本解决。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国家开始从法律层面将单一规范养老保险向规范包括工伤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险转变。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法》单独设立一章来规范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福利”,以此为基础,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位陆续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规和规章。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立法的形式对各险种进行了归并、细化,解决了以前各种规定乱、覆盖面窄、征收手段弱和打击骗保手段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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