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最美家庭等先进模范的关心关爱,推动我县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入实施,形成“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鲜明价值导向,营造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央、省、市文明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由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获得全国、省级、市级道德模范称号、提名奖以及入选**文明市民、**好人、中国好人的“身边好人”以及相应级别的文明/最美家庭等先进模范。
第三条 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最美家庭等先进模范的奖励帮扶工作由县文明委统一领导,县文明办或县妇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通过媒体宣传、张榜示范的形式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体现对各级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和文明/最美家庭的嘉许、尊崇、礼遇。
第三章 礼遇
第五条 各乡镇、县级有关单位要给予一定的政治礼遇;在重大节庆、庆典,负责邀请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最美家庭等先进模范代表或其家属出席活动;将他们列为节庆走访慰问的重点对象。
第六条 各乡镇、县级有关单位负责对具备参政议政能力、符合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选举条件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最美家庭等先进模范,推荐参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七条 各乡镇及县级有关单位可聘请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最美家庭等先进模范担任道德监督员、道德风尚评论员及相关社会监督员,适时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 各乡镇及县级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安排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文明/最美家庭等先进模范部分景区的免费游览、市政交通乘坐优惠等一系列待遇。
第四章 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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