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统筹做好提醒、函询、诫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提醒、函询、诫勉的部内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县管干部进行的提醒、函询、诫勉的情形。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应当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第二章 提醒
第四条 提醒分为经常性提醒和针对性提醒。结合干部考察、任前谈话、工作调研、日常考核、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不足和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经常性提醒。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常规巡察及组工干部分片区联系等工作中,对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针对性提醒。
第五条 经常性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提醒谈话,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明确改进方向。
第六条 针对性提醒对象由县委组织部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名单、制定工作方案按程序批准后确定。工作方案应包括拟提醒对象姓名、职务、提醒事由、提醒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针对性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