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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长笔谈:浅谈对容错纠错机制的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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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这充分说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各级党委政府消除懒政怠政为官不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组织部门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中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把准容错纠错的原则要求
  当前,四川、陕西、内蒙古等地相应出台了“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地为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卸下包袱、打消顾虑,旗帜鲜明地营造出宽容失误的干事环境,引起各界关注和媒体热议。个人认为,要发挥好容错纠错机制的作用,首先要严格把握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定正确导向。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新形势下,一些党员干部出现了“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和“为官不为、怕而不为”等消极现象。有人形象地将这个现象总结为“洗碗效应”,认为洗碗多难免要打破碗、难免要被责骂,还不如少洗碗、不洗碗。究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党员干部担心在改革过程中因决策或执行失误被提起问责,造成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挫伤。因此,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当有效解决干部因担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而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的顾虑,强调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既要让改革创新者得到激励和肯定,又不能让违纪违法者用“容错”来推卸责任、逃避追责。
  二是坚守法纪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扭转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问题,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划清了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之间的界限,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目的是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善于担当,但是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时刻牢记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纪律的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能把“容错”变成某些妄为、乱为干部的“保护伞”、“护身符”,不能认为什么错误都可以往里装,什么错误都可以“容进去”,防止有人借题发挥,借“容错”去钻法纪的空子。
  三是坚持容纠并举。“容错”与“纠错”是一个整体,“容错”是手段,“纠错”是目的。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要摒弃一容了之、放任错误的片面认识。只容不纠,就是放任;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对于党员干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过失及时予以纠错处理。“容”与“纠”二者缺一不可、并行不悖,不能重“容错”轻“纠错”,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才能发挥制度应有的效应,引导党员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二、紧抓容错纠错的重要环节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没有为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处理。
  一是科学界定适用范围。“三个区分开来”明确了需要包容的三个方面,即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因此,在建立合理容错纠错机制中,要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谋取私利、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甄别出来,严格区分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针对容错范围的确定,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不能容,保证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是严格规范容错程序。在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体系中,要科学论证程序步骤,严格细化申请、核实、认定等各个环节,要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的考验推敲。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应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对于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听证或第三方评估,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规定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
  三是细化使用纠错方法。在启动纠错程序时,要把严格执纪问责作为前提,把纠错免责作为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目的是“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实行分类处置。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帮助绝大多数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确需追究责任,但整改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同时,综合运用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廉政风险预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
  三、完善容错纠错的配套机制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意为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但是,任何制度体系都不是孤立存在,只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容错纠错的正向作用。一是要把握好尺度。“容错”不等于“纵错”,二者之间必须划清界限。目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到“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试错”过程,但“试错”不等于就可以无限度、无法度的“容错”,更不等于一味迁就,置若罔闻的“纵错”。要在源头上消除把“容错”当做“丹书铁券”、“挡箭牌”的念头,探索建立容错纠错负面清单,把那些决策严重失误、重大决策失误、不经法定程序作出重大决策等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启动追责程序。二是要完善预防保护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创新创业项目有较大突破和探索的工作,有关单位要提前申请备案。通过备案,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有针对性提供纪律法规方面的服务,避免党员干部因不懂法纪和政策而误闯禁区。即使因经验不足而犯了错误,也能及时整改,避免错上加错。同时,加大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三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引导,对探索创新过程中的过失要客观理性报道,引导公众理性支持改革创新,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对于已经发生的错误,应该正视它,分析它,从中汲取教训,找出从错误走向正确、从失败走向成功的路径,切实做到为创新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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