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落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工作,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和集体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由县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由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县纪委常委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党内监督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断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四条 县纪委在市纪委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制度。常委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不断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扎实开展工作,推动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正确领导方式,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常委会科学决策能力,增强常委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坚持在宪法、监察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