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致力打造政策更优、审批更少、办事更快、服务更优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 **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督导、评价、考核等工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应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支持和授权,先行先试有利于营商环境优化的改革措施,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
第六条 鼓励**各部门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具有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
第七条 **应当依据国家建立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要求,积极参加国家、省组织开展的营商环境评价评测;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自评测,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八条 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