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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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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市、区县和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标准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
  第五条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二)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三)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
  (四)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五)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六)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同一城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七)主要道路原则上不使用包含序号词的序列化方式命名。确需使用的,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八)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
  (九)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十)采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临沂城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十一)对于主要道路,可采用沿线著名的地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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