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事业发展对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加强我局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推动我局职工知识结构不断优化和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局全体在职职工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我局原则上不安排职工全脱产学习,即在学历学位教育基本修业年限或学校规定年限内全天在校学习。
第四条 职工接受学历学位教育,应当立足岗位,所学专业应与岗位工作或体育行业相关。
第五条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基本原则:
(一)根据工作需求,统筹安排,择优推荐;
(二)坚持立足岗位,平衡关系,学用一致;
(二)服从用人单位(部门)和局人事教育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职工报考学历学位教育,须参加工作满五年,且距离上一段学历学位教育完成满三年。
第七条 职工报考国家体育总局与中国体育大学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除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外,另需符合北京体育总局人事教育司提出的报考要求。
第八条 职工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部门)和局人事教育处的管理,用人单位(部门)及职工应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和考勤制度,如实记录其外出学习和在岗工作情况。
第九条 职工在报考学历学位教育前,需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审批表》,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报局人事教育处审批,审批通过后职工方可报考相应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条 职工通过所申请的学历学位教育招考程序后,须持录取相关材料同局人事教育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职工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和学成后的各项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