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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干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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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本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作为纪委监委干部,通过学习本法,深刻体会到,必须在“监督”二字上下功夫,立足岗位做好“三个贡献”。
  一、必须做实监督全覆盖,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做贡献
  监督全覆盖不是虚的,而是实的,在本法各项条款中均得到了体现,所以,做实监督全覆盖是纪检监察人员的应尽之责。
  (一)要从思想上重视监督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我们要从思想深处意识到,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法正是有效对接了《监察法》规定,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在促进依法监督、全面监督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从范围上落实监督全覆盖。本法共有7章68条,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就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本法很好地补上了这一制度性漏洞。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纳入范围。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本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分别规定了对监察法明确的6类监察对象的处分适用情况。以第二十二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规定为例,通过明确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限,填补了此前对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微腐败”行为无法给予处分的空白。
  (三)要从衔接上深化监督全覆盖。本法解决了监督全覆盖的三个方面衔接:一是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二是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三是推进了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本法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主体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必须增强监督有效性,为推动纪法贯通抓早抓小做贡献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尤其是本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党和国家监督工作逐步延伸到每个领域、每个角落。作为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立足抓早抓小,确保监督高效。
  (一)要有效监督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本法通过法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吸收和完善,形成了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比如,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将作风问题纳入违法情形,将党规党纪中对党员的要求转化为对公职人员的法律约束。我们在推行纲举目张的同时,通过对处分情形、处分后果等作出分析,为公职人员开列“负面清单”,在纪法贯通中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要有效监督广大公职人员秉公用权。公职人员从走上岗位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公与私的考验。每一名公职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谋利益,否则,就可能成为政务处分的对象。比如,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予以处分。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予以处分。处分的目的就是督促公职人员有正确的是非观、权力观、事业观,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三)要有效监督广大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通过学习本法,我认为职场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职场岗位反腐倡廉的重点。有效监督高危岗位,比如国土、交通、医院、法院等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高危岗位,可有效防止其利益博弈,促进其廉洁从政从业。在本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了对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处分规定,有其现实意义。
  (四)要有效监督广大公职人员坚持道德操守。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落马党员干部篡改、伪造人事档案问题并不鲜见。“五假干部”卢恩光,年龄、学历、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长期欺瞒组织,反映了道德操守方面的问题。本法第二十九条将档案造假纳入政务处分情形,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比如,本法将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第四十条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纳入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全面强化对公职人员的严要求,传递出加强道德监督,推动抓早抓小的明确信号。
  三、必须发挥监督震慑力,为树立“三不”一体理念做贡献
  本法把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不同步、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处于监督之外的问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和反腐败的全覆盖、无死角,为我们推动公职人员树立不敢、不能、不想“三不”一体理念提供了法律支持。
  (一)要重拳自我净化,推动公职人员因敬畏而“不敢”。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通览本法,一条“严”的主线贯穿其中——顺应监督全覆盖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比如,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将党纪中对应的违纪行为转化为职务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公职人员出现上述问题,不仅违规违纪,还属违法行为,在被党纪追究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律惩戒。在我们充分发挥新体制的治理效能,收拢五指、重拳出击的情况下,使不敢腐的震慑效应充分显现。
  (二)要构筑自我完善,推动公职人员因制度而“不能”。本法根据国家监察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对政务处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构筑监督公权力的制度笼子,以制度约束实现“不能”。比如,本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从而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推动了两个责任贯通联动、相互促进,形成了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
  (三)要加强自我革新,推动公职人员因觉悟而“不想”。实施政务处分,目的是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该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明确立法是为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并且在第三条要求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强调对违法公职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其主动认识错误、改进提高。我们纪检监察人员要积极从教育、管理、监督入手,督促公职人员提高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做到因觉悟而“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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