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切实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家庭(个人)托餐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家庭(个人)托餐机构(以下简称托餐机构)是指受教育部门和学校委托,拥有必要的食物加工场所和设备,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为附近学校学生提供食品加工或配送服务的家庭(个人)组织。绝不允许不具备相关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家庭(个人)从事食品加工或配送服务业务。
该供餐模式适用于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或教学点,或食堂设施配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
第二章 托餐机构筛选和准入
第四条 学校对托餐机构应进行认真筛选,通过综合评价,确认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学生家长委员会同意,报当地教育部门复核、备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或公共场所予以公示后,方可允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托餐机构须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方可提供托餐服务。
第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托餐机构、学校所在地村委会四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托餐机构必须严格遵照有关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