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委员刘延东在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讲话精神和会议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及《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食堂工作是中小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饭菜质量、伙食价格及卫生安全关系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身心健康,事关学校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学生营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和收支平衡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定价机制,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食堂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收入管理。收入主要包括:专项收入(上级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专项经费)、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其它收入等。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与食堂财务混在一起,食堂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和炊具添置的经费不计入营养改善成本。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专项经费要求财务部门在食堂帐上单独设置科目,原材料采购等应票据齐全,资金的收支情况应每学期公布一次,并于学期末报送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备案。
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凭充值卡或饭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