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关怀,进一步提高农村学校食堂规范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青少年营养干预措施,增强农村学生体质,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切实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这一“民心工程、爱心工程、暖心工程”实施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xx号)文件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对象为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所有学生,暂不包含县城所在地的实验中学、实验小学。
第三条 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天补助3元,资金全部由国家和省专项补助。
第四条 有食堂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采取“牛奶+鸡蛋”和“牛奶+营养餐”等方式,无食堂学校采取“农户托餐”或“教师托餐”方式,免费在课间、早餐或午餐期间以实物形式直接发到学生手中。学校必须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开设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及确认情况由学校存档备查。
第五条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成立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专班,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加强对下属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的指导,切实抓好学校食堂建设的达标验收和日常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学校要切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管理工作,成立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食堂管理工作制度,落实采购、验收、保管等人员职责,确保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严格营养改善计划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设立财政专户,用于反映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