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体系,切实做到“知责明责、守土尽责”,全面推动维护社会稳定各项措施落实,确保全县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护社会稳定“党政同责”,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维稳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条 维护社会稳定“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系统、行业)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主管或分管领域维稳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维稳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用法治方式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着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维稳工作的领导。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维稳工作常态化。
第六条 将维稳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坚持把维稳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第七条 不断充实基层维稳力量,夯实维稳基层基础,切实加强保障,推动属地、部门履职尽责,齐抓共管。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统筹好改革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
第九条 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维护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