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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关于农资市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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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机构改革改革之前,国家工商总局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机构改革之后,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一系列措施狠抓农资市场管理,农资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观。但由于诸多原因,农资市场仍存在许多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一、农资市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证照或超范围经营农资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是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而从事经营活动。在一些偏僻的农村,无证无照从事农资经营的现象更加突出。有的经营者在经营日用百货等非农资商品的同时,顺便经销部分农资,有的农民购买后除了自己使用外,也对外销售,有的还采用提篮小卖、走村串巷和“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经销方式,这样很容易造成农资质量隐患,导致出现侵害农民权益问题时,难以找到责任人。二是超范围经营。有些经营单位和个人只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却从事农药经营。还有的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将零售扩大到批零兼营,或搞起总代理、总经销等。三是经营者不具备经营条件,却照样开起了农资经营店。四是转让证照。一些农资经营者擅自转让或出租《农资经营许可证》。五是挂靠经营。一些个体经营者为逃避税费和日常监管,在没有取得《农资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采用挂靠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集体单位的名下,以“分店”名义从事农资经销活动。
  2、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现象屡禁不止。一是部分经销商没有或者不愿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农资产品上市销售。二是进货渠道混乱。一些经营者从一些不具备农资生产资质的商家进货,质量无法保证。三是一些不法商贩销售纯度低、过期失效、养分不足和变质农资产品,甚至个别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四是示范种子上市销售的现象在全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示范种子必须在一定的区域,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进行试验,而不能上市销售。
  3、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现象十分猖獗。一是由于进货渠道混乱,导致一些农资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二是一些假冒进口产品,在包装袋上没有标注中文汉字使用说明。三是一些经营者虚假标注农资产品的功效和禁用范围,夸大化肥、农药功效或者种子的成活率、抗病性能等,欺骗和误导农民。四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志,还有的伪造批准文号和合格证。五是免检产品已过期,但经营者仍然以免检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六是广告发布方式不合法。每到农忙季节,总有不少不法农资经营者将私自印制的农资广告或贴满乡村,或送到农户家中进行非法宣传。
  4、存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由于市场监管、农村农业等部门均有监管农资市场的职责,如协调配合不好,就会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空白的现象,不利于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成因分析
  农资市场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是部分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少数经营者更是为了牟取私利,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而不惜挺而走险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二是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较低、识假辨假能力较差。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差,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来维权,商品知识和维权知识浅薄;三是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维权网络不健全。特别是对农村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更是十分薄弱,出现了监管漏洞。行政执法部门农村维权的力量有限,难以满足农村维权工作的需要。
  三、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措施
  要使农资市场监管收到预期效果,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应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净化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
  1、加强经营资格管理,实行市场主体准入制。要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者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并完善本辖区农资经营户台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两账两票一卡一书”、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等自律制度。凡不合格市场主体,一律不得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对无证无照从事农资经营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从事农资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变更。
  2、严把商品入市关口,实行农资商品备案制。对从事农资商品经营的业主,应实行入市备案制,即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外包装样品复印件、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产品标签复印件等资料,对销售免检产品的,还应提供免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免检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对免检证书的有效期已过期的不再视为免检产品,应加强对其质量的监督管理。
  3、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实行农资商品监测制。要根据农时季节或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资商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商品,要通过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依法进行查处。去年,我们对市场上的复合肥料、农药进行了三次质量监测,共抽取了46个复合肥料、20个农药,监测结果显示,复合肥料的不合格率为45%,农药的不合格率为28%。
  4、依法清除瑕疵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退出制。对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农资商品,要根据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类监管,对不合格程度较轻且尚有使用价值的,除责令生产者或经营者限期整改外,对未销售完的不合格农资商品限价出售;对不合格程度严重的,采取劝说经营者主动退市和行政强制退市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不合格农资商品及时有效退市,从而有效地将不合格农资商品拒于市场之外。
  5、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实行信誉评定公示制。要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宣传农资商品常识,讲解常用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的简易鉴别方法和识假辨假知识,介绍欺诈经营的表现形式,增强农民识假防假能力,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农资经营户信誉评定活动。评定一批信誉好、服务好、质量好、无群众申诉举报的农资经营示范店,并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宣传;对信誉差、质量差,群众投诉多的经营户,要将其列入农资监管“黑名单”,采取市场预警、查处打击、责令退市等办法进行跟踪监管。
  6、充分整合执法效能,实行部门联动协作制。要充分发挥12315网络联动的作用,加强与农业、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无证无照生产、经销农资产品和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等坑农害农损农违法行为。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农资市场监管情况,讨论农资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农资市场监管的新办法、新措施,切实解决农资市场的新问题,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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