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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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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根据《**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到2022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化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考核达标率100%,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和城镇人口密集区的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如期完成,化工园区(集中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有效遏制事故发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工作。紧紧抓住全面落实责任制这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坚持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有效实施清单制管理,压紧压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参照清单模板,制定完善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闭环管理体系。2021年年底前,针对推行清单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持续改进。〔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区)党委和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严格高风险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化工项目。结合现有化工产业特点、资源优势、专业人才基础和安全监管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产业定位,2020年年底前,制定完善市级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编制完成**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21年年底前,在省级“禁限控”目录基础上,编制完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完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并联)审批机制。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市级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整治提升。进一步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工作。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不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纳入重点整顿和监管范围;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提升。2020年年底前,未按规定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的化工园区(集中区)需对照标准完成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2021年年底前仍为A级的化工园区要予以关闭退出;2022年年底前仍未达到C级(一般安全风险)或D级(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予以关闭退出。(市级责任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2020年7月底前,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2020年年底前,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回头看”。对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橙”的企业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再次逐一进行核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导监管工作,2021年年底前,建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并遴选行业安全专家,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交叉检查和指导,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2022年年底前,督促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完成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收发、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2022年年底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强制安装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实行运输过程实时定位及路径记录。严格执行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铁路车站以及与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等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进行清理整顿。鼓励化工园区内具有上下游产业链关联的企业运用管道输送代替道路运输,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加强医药、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造纸、供排水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市级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等标准规范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需要实施搬迁的,在采取尽可能消减安全风险措施的基础上于2022年年底前完成;已纳入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计划的,要确保按期完成。要持续严格落实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禁止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2020年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涉及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的车辆(军工、科研等单位保密运输车辆除外)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年底前,所有涉及氯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9月前必须予以拆除。(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凡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但未开展评估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不得生产。现有涉及氯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必须于2021年年底前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强化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要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时审查和修订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满足工艺安全要求,2022年年底前,未落实有关评估建议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一律停产整顿。(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负责)
  4.开展化工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安全整治。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中试、工业化试验安全风险管控,严禁在工业化化工生产装置上直接进行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督促企业在开展中试、工业化试验前,符合行业规划和布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编制中试、工业化试验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等,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安全论证和风险评估,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严格开展变更管理和作业过程安全管控,试验场所与安全设施、设备必须按照现有国家、行业安全标准要求设置,确保不影响原有生产装置,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设计阶段必须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2020年8月底前,现有正在进行中试、工业化试验的企业需达到上述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停止试验。(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1.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分级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1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2021年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2022年年底前,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严格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学历要求和理论、实际操作培训,从事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要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试行)》,配置和完善与实际操作培训相适应的设备设施。2022年年底前,不具备特种作业实际操作条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企业从业人员积极报考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2021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教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负责)
  (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公布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计划,严格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严格落实每日安全风险承诺公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向属地应急部门开展年度安全述职报告,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述职报告,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严格执行督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培植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等级,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项目立项、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和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负责)
  3.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结合本地区化工产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深入排查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是否一致,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2020年年底前,组织有关单位(机构)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登记核查工作。(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2021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2022年年底前,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达到在职人员的70%以上。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制度,新入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在职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到大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建立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每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持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和水平,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执法检查,提升安全监管效率效果。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工作,选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示范县、示范企业,以点带面,整体带动提升基层安全管理水平。(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负责)
  2.运用“互联网+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工艺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化学品管道在线监测数据接入工作,未完成接入的企业,一律停止使用相关装置。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推进监管数据归集共享。依托国家、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自动预警机制和管理制度,初步实现安全风险分类、分析、自动预警等功能。(市级责任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急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社会化技术服务能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清单化管理制度,培育引导一批有能力信誉好的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治理,为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水平。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对设计不合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负责)
  4.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区域联勤联训和实训演练。督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市级责任部门: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6月至7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省安排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制定考核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8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清单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厘清各层级职责,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坚持边查边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退出,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四)巩固提升(2022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大力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经验做法,及时形成并推广制度性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参照省上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听取整治情况汇报,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协调推进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特点,突出重点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从项目准入、财税、信贷、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先进安全科技成果运用等。
  (三)加强示范引领。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各阶段重点任务的进展,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专项行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同时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职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四)抓好督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适时组织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深入基层一线,帮助相关中小企业解决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工工艺自动化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的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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