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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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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法违规市场经营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是市场监管部门重要的监管手段之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予以履行、如何履行,也考量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权威。按照市局要求,我们近期对全系统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与研究,查看了相关卷宗与资料,并走访了部分办案机构,了解到目前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些情况,就此提出了分析和对策建议。
  一、当前全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现状
  (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是用得最多的行政处罚种类。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作了阐述,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共七种。除“行政拘留”外,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我们市场监管部门都要涉及,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是目前全系统各办案单位常用的三种行政处罚。
  (二)查办无照经营案件是基层办案机构办理最集中的案件类型。
  近四年来,全系统各办案机构查办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数量成逐年上述趋势。以市局名义办理的案件,2017是xx起,2018年是xx起,2019年是xx起,2020年上半年已达xx起。今年四月份市局下达文件,进一步扩大基层所办案权限后,各办案机构查办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热情空前高涨,查办案件的数量也相应增加。但无论是以市局名义办理的案件,还是以所名义办理的案件,均以无照经营案件居多。如2019年以市局名义办理的案件,无照经营案件达xx起,占总数的18%;而以所名义办理的无照经营案件一般都在该单位办结案件总数的80%以上。
  (三)先收钱(拟罚没款物)后立案处罚的现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经济案件的处罚,一般都要在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核审三个程序或者阶段后,才能到达决定程序(阶段),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即使是从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规律的角度来看,先收钱(拟罚没的款物)后立案进行处罚的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而恰恰相反,这种先暂扣款物、甚至收取罚款,再进行案件材料的组织的现象,目前在全系统各办案机构普遍存在,即“造案”。“造案”的案件,出具给行政相对人的《xx省暂扣款物收据》票据上的时间,多早于卷宗中的《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上的时间,即是明证。
  二、行政处罚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通过对本系统2019年xx起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目前行政处罚执行在处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或瑕疵,据不完全统计有瑕疵的案件达xx件(凡1件案件有两处以上瑕疵的按1件计算),占行政处罚案件的6%,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如下:
  (一)罚款缴纳不到位。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及时缴纳要求执行的罚款数额。此现象主要表现为两种:部分履行和完全未履行。
  (二)忽视责令改正的决定。处罚决定书上有“责令改正”这一项,(主要针对无照、企业年检违法行为居多),但在要求当事人履行的法定期满以后,案件卷宗里没有任何资料显示“责令改正”这项行为的发生。
  (三)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案件处理不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规定,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是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有不少案件在法定时限期满相当长时间内,办案机构未能按照以上规定予以处理。
  (四)没收物质的手续不合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的规定,在实施没收前,必须解除扣留或封存手续,收回《暂扣款物收据》,再向当事人开具《没收物质票据》。而很多决定了没收的案件卷宗里,没有上述相关资料,没收款物不知所踪。
  (五)对没收物质的处理不合程序。对没收物质的处理主要有销毁或公开拍卖两种。这两种对没收财物的处理,均应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还要填写《物品处理记录》,存放案卷档案备查。其中,涉及需要公开拍卖的物品,须经物价部门评估价格、委托拍卖公司、公告、公开拍卖等环节。现在不少办案机构对需要销毁的物品销毁了之,不经审批、不予记录;对须公开拍卖的物品,自行变价销售、交由被处罚对象收购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市局应该经常性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加强法制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开执法。
  (二)加强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案件的回访。市局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规范合法的对处罚执行的检查督办操作程序,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执行行为,同时通过对被处罚对象的回访,发现问题、化解问题,还可消除对立矛盾。
  (三)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将处罚标准、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过程对外公开,提高全民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同时要强化外部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民主监督,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督。
  (四)罚款与收缴彻底分离。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严格执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的规定。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要严格执行加收罚款制度,对拒不缴纳的,强化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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