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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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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了总则,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近年来,各级充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矛盾问题和薄弱环节。下面,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思考和看法。
  一、当前存在的矛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仍有偏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主责都应在于各级党组织,但在落实过程中,一些党组织仍片面认为践行“四种形态”完全是纪委的职责,让纪委唱“独角戏”,没能落实本该自身承担的责任,主动开展咬耳扯袖、约谈提醒不经常,最终“不查都说没问题,一查问题一大堆”;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缺乏“一岗双责”责任担当,说不明白落实“主体责任”的落点抓手是什么,拉不出来本级组织在践行“四种形态”上的“履职工单”,完善不了本部门、本系统制约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从而导致乱象丛生。
  (二)操作机制简单机械。有的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误读误判成简单的比例关系,习惯于按照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比例来剪裁违纪违法事实,乐于在“第一种形态”上做“加法”,有意在“第二、三种形态”上做“减法”,刻意在“第四种形态”上做“除法”,不动纪、少动纪、不移送,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部门责任缺力,该坚持的不坚持、该发现的没发现、该纠治的没纠治、该问责的没问责,从而陷入“本级查相安无事,上级查问题一堆”的怪圈之中。
  (三)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的政策界限该如何把握,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如何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如何相互转换等环节,目前还缺乏明确规定可循,各单位使用尺度标准不一致,基层在实践中缺乏制式参照、难以把握精准,落实转化措施上难免有“自由裁量”“走样跑偏”之虞,由于对政策界限把握不够精准,还怕如果处理轻了,日后被上级督导检查时追责问责,从而导致不敢“大刀阔斧”实践。
  (四)能力素质尚存差距。监督执纪工作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审查谈话等工作要求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善做心理疏导,开题能有“三板斧”,但受制于基层事务繁冗、学习培训不够、实战经验不足等因素,理论深厚、经验丰富的谈话人才匮乏,甚至因能力素质缺失而出现“对象没红脸出汗,自己倒先红脸出汗了”的现象。
  二、对策及建议
  (一)夯实主体责任。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这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种形态的组织处理措施,主责在于各级党委,党委书记要做管党治党的书记,要善于当“婆婆嘴”,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多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工作,着力纠治“小事不算事”的错误思想、“过去这样干”的惯性思维,“不会牵扯我”的侥幸心理,必要时“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使其幡然醒悟、悬崖勒马的作用,从而避免了“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同时各级组织还要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党内监督、党内问责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制度规定的刚性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用好“四种形态”的政治责任意识,力促对“四种形态”认识到位、运用到位。
  (二)践行科学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传承了我们党加强身建设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毛泽东同志在1942年延安整风期间,就提出了这一方针,并反复强调:“要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犯了错误的人,大多数是可以改的。”“四种形态”针对一般健康、亚健康、得小病、生重病的不同问题党员干部,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体现了有的放矢的“方法论”,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策,在实践运用中绝不能做简单的比例换算,而是应该深刻领会“四种形态”科学内涵,进一步厘清监督执纪思路,推动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要求落地生根,给那些游走在纪律边缘、还没有形成质变的党员干部一个及时收敛收手的机会。当然也绝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纪违法份子,以一个个“奋斗一辈子、断崖一下子”的案例,在让违纪违法者饱尝“过山车”滋味的同时,还要给那些怀有违法乱纪想法的人,打出一记重拳,开出一剂猛药,使这些人明白“从善如登、从恶如崩”的道理。
  (三)精准实践运用。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从法规层面严格规范“四种形态”的转化程序和办法,明确各形态具体适用情形、政策界线和实施转化的量化标准,为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综合应用提供可参考依据,为精准实施“四种形态”转化提供可操作指南,严防自由裁量、误判误解误处等现象。重点理清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转化的政策杠线,对从轻、减轻情节的操作,只有符合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范畴以内的情形才能使用,同时需把准法律杠线,“四转三”应有法律法规从轻减轻情节的,才能转化。对认错悔错态度、审查对象一贯表现等酌定情节也要实行量化式评估,认真研读其忏悔书,调看录音录像资料,看其是否诚心悔过,作为量纪定刑的参考。审查审理人员还应深入违纪违法人员工作环境,通过座谈、询问、问卷等方式,摸透审查对象的群众口碑,预估好群众对处理结果的认可度,拉高群众对量纪定刑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确度。
  (四)提升核心能力。“知之非艰,行之惟艰”。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要求广大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本领。要加强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分析研究,弄清每一种形态的具体适用情形,明辨是非曲直,分清轻重缓急,工作中不断积累识别各种形态和有效运用各种形态的经验本领。组织培训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找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以案代训,把使用“四种形态”的核心要义提出来、讲清楚、教明白,让监督执纪人员切实掌握实践运用各种形态的精髓所在。监督执纪人员要及时跟进上级有关纪律审查工作的新动向、新政策、新要求,同时还要严格依照执行现行法规,对线索处置、请示报告、审批权限、执纪监督、审查审理等各项工作的规程流程清楚明晰,加强对重点敏感领域工作程序规定的学习,依纪依规全面实施科学监督,不断提高在各形态实践运用上的审核把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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