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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息诈骗行为的特点、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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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3G时代的来临,手机短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通信交流的重要方式之一。逢年过节,远方朋友的温馨祝福短信,总让我们感到无比的温暖以及涉及天气预报、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提醒等公益短信,提醒我们提前应付。手机短信以其迅速、广泛、有效地传播方式,改变了中国人的情感表达方式和生活方式。“手指经济”、“拇指文化”成为流行名词,但随之而来的是,利用手机短信实施的诈骗行为活动也日益滋生和蔓延,社会危害后果日趋严重,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堪称信息时代的不和谐音符,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目前手机短信诈骗行为的特点
    手机短信诈骗行为是指犯罪人为非法占有他人的合法财物采用向他人手机、小灵通或其他短信息接收设备发送虚假信息,以图使对方在轻信虚假短信内容后自愿将其财物交付给犯罪人的违法行为。 诈骗行为特点是诈骗行为规律的重要表现,科学分析诈骗行为特点有助于我们发现诈骗行为发生规律,分析出导致的成因及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短信诈骗行为作为诈骗犯罪的形式之一, 其既具有一般诈骗行为的特点,又同时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诈骗行为地域特征明显。目前,从2009年全国各地手机短信诈骗行为投诉主要来源地区分析,其中手机短信诈骗行为投诉最多的6个省市,分别是广东、北京、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占全国投诉总数的60%以上。
    究其原因,因为短信诈骗行为作为一种依托现代高科技手段实施的诈骗行为,需要借助专门工具,如专业的短信群发器、计算机等,需要利用银行转账的管理漏洞,并采用多种手法,设计严密的圈套等新型诈骗方式,漫天撒网,愿者上钩,竟然还是有不菲获利,这只有在经济发达地区才更容易滋生和蔓延。而且,短信诈骗的犯罪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具有一定的技巧性和隐蔽性,犯罪手段更容易在特定地区人群中来传播,进而形成具有较强地域性的团伙作案。
    (二)诈骗方式的隐蔽性。由于短信诈骗行为采用匿名方式,作案人与受害人不见面,犯罪分子多是假冒“ 某知名电视栏目”、“某地公证机构”、“某金融机构”甚至公安机关的名义,利用被害人贪利或害怕财产损失等急迫心理,编造所谓“中奖” 、“银行卡透支”、“低息贷款”等虚假信息,诱骗某些信息封闭的社会成员逐步进入“圈套”,被犯罪分子采用异地电话遥控、银行汇款( 转账等方式完成资金流转,在悄无声息中完成诈骗过程。而且,犯罪分子诈骗圈套设计进一步更新升级,欺骗性更强,大多采用“连环套”方式,向群众提供所谓的“中介机构”、“某银行”、“某公安机关”的咨询电话,逐步骗取被害人信任,操纵被害人采用转账、汇款等方式,大发不义之财。同时,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机构、通迅公司等单位身份查证的漏洞,往往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办理银行开户、银行卡和移动通迅卡,匿名性和“隐身性”更强,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了巨大困难。
    (三)诈骗手段智能化。
   
短信诈骗的智能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犯罪分子通常掌握某一现代化高科技作案工具,如利用手机或网络平台群发功能,利用当前短信平台管理混乱形势,使用群发短信工具,在某一号段集中、快速、密集地发送欺诈短信,广撒网、“钓大鱼”。一些犯罪分子还利用科技手段,隐藏自己真实电话号码,显示虚假的银行短号码,极大地增加欺诈性,让群众防不胜防。二是犯罪分子熟悉银行管理操作程序,了解金融管理漏洞,往往采用A 地办卡、B 地遥控、C地诈骗、D 地取款方式,跨省市、跨地域作案,给案件侦破带来很大困难。三是犯罪分子了解掌握诈骗地有关信息。为骗取被害人的充分信任,犯罪分子往往事先踩点,充分掌握被害人当地某些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公证部门的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在被害人有所疑问时,企图蒙混过关,犯罪的智能化明显增强。四是手机方案商、手机厂商、SP商紧密合作,把一部部暗藏着陷阱的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消费者。手机里内置了很多有诱惑性名字的产品,比如两性夜话,其实就是纯粹的收费代码,一点就发送一条扣费短信到SP商的后台,对用户进行扣费,说你定制了某收费服务。有的手机里内置的这些东西被点击之后,它会回一条看似是确认的短信,里面有回复1或者回复几开始使用,还有资费说明,看似符合“两次确认” 的规定,但是实际上不管你回不回复,就算按取消它也已经收费了。为了收取更多的信息费,有的SP商干脆在手机里内置定时发送程序,就算你没有点击这些收费菜单,他也照样扣你的钱。这样的手机短信诈骗行为实质可以说是一种“明抢劫”的行为。
     (四)被害人分散扩大化。手机短信传播具有便捷性、广泛性和匿名性。手机短信的发送过程是:“手机用户在每台手机上输入短信内容后发送到最近的基站在借助交换网,完成计费后,通过选择好的路由,到达收信手机的所在基站,最后将信息发往接收方的手机上。”②正是由于手机短信的发送具有随机性,决定了短信诈骗行为的危害对象突破了地域、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特别是短信群发使得诈骗犯罪突破传统的与诈骗对象“面对面”、 “一对一”、“多对一”互动模式,实现“一对多”互动模式,降低了作案成本和提高了犯罪效能,使得诈骗作案空间、区域扩大,犯罪对象选择更加广泛,这也使得短信诈骗行为的被害人具有分布分散性、地域分布广等特征。同时,短信诈骗行为犯罪的被害人大多趋向为中老年人,他们生活圈子相对封闭,对社会信息和新生事物了解较少,特别对银行卡申办、使用程序不熟悉、不知情,对相关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发布的警情预警不关注、不知晓,加之他们年龄大头脑反应较为迟钝,对虚假信息的识别能力也有所减弱,发生诈骗行为也不投诉、不理睬、不报警,感觉自己上了年纪,老糊涂了,自认倒霉,因此容易被虚假短信所蒙蔽,容易落入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目前,中老年人已经成为短信诈骗行为被害的高危人群。
    二、导致手机短信诈骗行为猖獗的原因
    (一)诈骗立法层面:
    在我国,手机短信还处在被动接受的阶段,如何使用户不接受或少接受不良短信,法律法规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手机短信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如何兼顾也值得讨论。目前,尽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新浪、搜狐等主要短信服务提供商都签署了《互联网自律公约》,但是对于垃圾短信的有效制止目前还只是停留在“自觉”的层面上,面对商业利益的极大诱惑,仅仅依靠企业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我国缺乏专门对手机短信予以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保护手机用户不接受或少接受不良短信方面无法可依,对不良短信予以惩罚方面的法律尚不明确。仅仅存在的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文件, 这些文件仅仅是作了不得发布违法信息的原则性规定,对如何控制和处罚违法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更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所以,可以说我国对于手机短息诈骗行为的法律规定仅仅属于表面性作用,真正的立法方案被迫不得不出台了。2007年全国人大“两会”上,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针对目前我国手机短信发送的无序状态,提出了立法建议。2010年的“两会”同样的问题,再次被辽宁团全国人大代表石英提出建议:推行手机实名制,严厉打击非法短信群发公司和手机短信诈骗行为。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对手机实名制进行法律法规层面上的强制要求,这样运营商才会将手机实名制执行到位。②
    (二)案件执法层面:
    在犯罪分子眼里,短信诈骗行为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因为据调查,多数手机短信诈骗的受害人认为都是自己的原因才上当受骗,而且数额也比较小,就自认倒霉而不报案,只有5%损失较大的案件才有报案。同时,所立案件的破案率也只有10%左右。而且,通过互联网操作或利用电信商发行无须实名制的“SIM卡或充值卡,使作案人易于隐藏身份;银行简单的开户手续和异地存取服务,使他们能够安全、迅速地提取赃款。再加之通常用于作案的工具是电脑和手机(及SIM卡),电信运营商为了促销,时常提供一定数量的免费信息发送等服务。泉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重案大队教导员陈宗庆算了一笔账:短信诈骗常规上只需一部手机、一个短信群发器和几张银行卡。一部旧手机只需两三百元,一个群发器的黑市价不超过百元,银行卡在诈骗“圈”里的价格也相当低廉。一专事银行卡贩卖的不法分子交代,一张本省银行卡的价格大约100元,外省卡200元左右。通过群发器,诈骗分子一个晚上就可以发出10万条虚假短信,而由于电脑计费的滞后,诈骗分子往往在透支了手机话费后即将手机卡销毁。据诈骗者交代,在每1000条虚假短信中,至少有一两人上钩,就是这大约千分之一的几率给诈骗者带来了巨额利润。诈骗者将受害人套牢后一般可获取上万元甚至10多万元的“收入”, 目前最高的单笔短信诈骗金额达到300多万元。
    (三)诈骗心理层面:
    一是贪利心理,愿者上钩。消费者对财富的不正确态度是诈骗得手的最直接因素,多数的行骗者均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作为诱饵,使部分消费者丧失最起码的警惕性。二是好奇心理,步步跟进。部分被骗的消费者并不是从最开始就相信犯罪分子的信息,但由于好奇心理,使他们一步一步的跟进犯罪分子所设定的陷阱中。犯罪分子很注重和被骗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特别是通过实时的信息传递,使被骗者对其“真实身份”的验证一步步加深,最终让被骗人逐渐产生信任感。三是粗心大意,难以自防。随着银行积极推动各种电子银行服务,网上理财逐渐进入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些粗心用户在假冒的网站上输入账号和密码信息,结果对方凭借帐号和密码,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四是报警者少,难以群防。行骗者大多是随机发放大量信息,多数群众也能够识破他们的行骗目的。但因为缺乏集体保护意识,极少有人去报案,导致犯罪分子无所顾忌的将行骗的范围不断扩大。
    (四)管理技术层面:
    手机短信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运营商理应为社会提供正常的健康的文明的信息服务。因为提供手机短信服务的电信、互联网的经营活动不仅是商业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他们在维护信息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在手机持有群体日益低龄化,黄色淫秽短信满天飞的严峻形势之下显得更为重要。他们对于此状,一致的口径是:“我们有能力从技术上进行过滤”。但是,我们处在一个利益当先的社会,特别是当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也许被牺牲的现实中只能是社会利益了。现如今,利用技术对手机短息诈骗信息的控制,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根据若干关键词,筛选出有可能的涉及短信诈骗行为的信息,而无法识别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对很多不良短信的谐音、影射、暗喻等方式也只能借助人工识别。对于运营商来说,这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此外,移动和联通公司均有多种手机卡号公布出售,无须身份登记购买后即可开通使用。因为公安部门无法查证身份且费用低,这类号码已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手段。
    三、针对手机短信诈骗行为成因,采取的防控对策
    手机短信诈骗行为的危害之大,生成原因之复杂,决定此类诈骗行为在短时期内很难有所收敛,而且随着高科技的迅速发展其危害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努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短信文化,净化短信语言环境,制止短信诈骗犯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齐抓防控。
    (一)社会宣传方面
    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醒广大手机用户,收到不良短信时,应该做到“五不原则” ②:一是不要轻信,不要有“天上掉馅饼”的念头;二是不要拨打短信中的陌生电话;三是如果短信涉及银行卡方面的业务信息,应及时拨打所属银行免费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四是不要泄漏个人信息,特别是银行卡信息;五是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账号。一旦受骗后,务必保存证据,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案件,挽回损失。用户收到诈骗短信或者获知短信诈骗犯罪线索时,也可以拨打“110”或者发送短信至公安机关的短信报警平台。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促使手机用户自身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不轻易相信虚假短信,加强自我抵制不良短信的能力,提高警惕性和自觉性,增强防范各类短信诈骗意识和安全用卡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二)法律规制方面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最为重要的一种规范,因此,要控制短信诈骗行为,我们必须建立、健全规制短信诈骗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打击、惩处短信诈骗犯罪行为有法可依,同时必须完善、细化电信、互联网络法律法规中关于短信行为的规约,使执法人员寻找法律依据时更具有可操作性。为了提高法律法规对短信行为规范的针对性,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或完善刑法、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电信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查处、监管涉嫌诈骗的短信行为的职权职责。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及专门提供短信群发器、贩卖银行存折或储蓄卡、为虚假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从银行取款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从根本上打掉虚假短信诈骗犯罪工具的来路。
    (三)技术防范方面
    为了有效防范不良内容短信尤其是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短信的传播,电信运营商除可以设置“关键词”拦截有害短信外,也可以对短信流量进行监控,如果发现内容有问题就进行拦截。此外,电信运营商还应加强对短信内容提供商的管理,定期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予以处罚。从技术上讲,防范非法短信并非难事,根据大规模群发现象的特点以及发送内容,各地电信运营商都具备相应技术手段可以检测到。电信运营商完全可以采用主动检测的做法来遏制非法短信,在非法短信的发送过程中停止它的继续发送,不让更多的用户受到干扰甚至欺诈。同时,电信运营商应与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一起,检测到非法短信后,在停止其发送功能的同时,立即对群发号码定位并由工商、公安采取快速有效的行动措施。
    (四)监督管理方面
    虽然短信诈骗犯罪分子不会直接暴露于被害人面前,但是,手机短信和骗子敛财的银行账户毕竟会暴露其电子和金融信息源。电信运营商和有关银行都有技术条件发现其蛛丝马迹,也有能力及时阻断作案手机的通讯、冻结相关银行账号,以免更多无辜群众受害,也使骗子账户的钱财无法提取、转移。短信诈骗中同样应该负有监管职责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他们可以通过真正执行实名制、对客户进行安全提示和指导、为客户及时提供非正常交易信息、由客户自由选择设置密码或签字认证信用卡消费、提供即时挂失零风险的保障、承担客户损失的部分责任、确保客户终端使用安全等举措加强金融监管,及时发现非正常资金流动,减少被害人的受损。当然,加强对涉嫌诈骗的短信的监管,仅仅依靠电信部门和金融部门是远远不够的。“打击虚假短信诈骗涉及邮政、电信、银行、媒体等多个部门,对付这种空间跨度大、技术含量高的犯罪活动,如果缺乏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其后果往往是按下葫芦起了瓢。”福州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甘满堂博士认为,在信息社会的新形势下,打击犯罪不能仅靠一地之力、一部门之力,建立一套联动治理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五)责任追究方面
    目前,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短信诈骗犯罪打击率偏低,真正能够侦破的案件都有一定的特殊条件,而且仅占发案数的很小比例 ,这样使得犯罪的机会成本大大降低了,无形之中刺激了该类犯罪的泛滥。我们必须提高打击率和查处率,使潜在的不安定分子及时打消犯罪念头。加大惩处力度的主要措施有:(1)加大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短信诈骗犯罪和普通贪利性犯罪一样,其犯罪的主要目的和动机源自于获取硕大的非法利益,因此,加大罚金刑的适用,提高财产刑的适用幅度是对短信诈骗犯罪者最直接的致命打击。(2)鼓励被害人勇敢站出来指证犯罪人,查实短信诈骗者所获非法利益,视情节定罪。这是针对目前对短信诈骗犯罪数额司法认定难的情形而提出的。(3)建议增加资格刑,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短信诈骗犯罪人发送短信,如果在发诈骗短信,按累犯处置。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短信诈骗犯罪者的重新犯罪。此外,除了对短信诈骗者的责任追究之外,同时对于监管不力的监管部门和不遵守规约的运营商、短信内容服务商以及群发器、手机卡销售商也应当依其不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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