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全县上下精准脱贫工作责任,准确考核评价各镇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成效,确保如期全面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督查考核指标,注重督查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镇及相关行业部门进一步履职尽责,改进工作作风,坚决打赢打好脱贫攻坚决胜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帮扶单位。
第三条 督查工作与考核工作紧密结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督查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包括月通报、季点评、半年初评、年终考核。年终考核包括第三方评估和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半年初评在7月份开展,年终考核在12月开展。
第五条 督查考核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县直相关部门参与。
第二章 日常督查
第六条 督查采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以专项督查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定期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以日常督查为主的方式,开展常态化实地督查,实现对各镇和县直有关部门督查全覆盖。
第七条 督查工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督查定期开展,从县直有关部门和县扶贫部门抽调督查人员组建督查组,根据督查内容确定督查方式;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