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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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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纠错机制和行政监督手段,责任追究制通过对因过失或故意造成工作失误行为人实施经济惩戒和行政处分,有效强化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考核工作质量,提高业务素质,推进了税收工作法制化进程,促进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责任追究的实施落实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甚至于在个别地方“追究制”成了一纸空文。现笔者就落实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 当前落实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岗位设置、人员分工与责任追究有失偏颇。
  责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须首先做到对执法人员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就必然带来责任追究的显失公平,同时,也让被追究人难以信服。当前由于税收工作的复杂化多元化,税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在人员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领导的意图作了人为的搭配:对工作能力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担负的工作量、工作难度、技术含量就大一些,相应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机率也就高一些,那么责任追究起来,就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一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追究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这部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违责任追究制的初衷。
  (二)对责任追究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1.认为责任追究是自找苦吃,给自己上“紧箍咒”,束缚了干部手脚,让税务干部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敢大胆开展工作,影响队伍稳定,影响组织收入;
    2. 怕揭短亮丑,不敢追究,担心动了真格,追究处理干部多了,会反映出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影响声誉形象;
  3.矫枉过正,认为责任追究是万能的,可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所有的问题,以致不讲政策乱追究,任何事都往责任追究上套,动辄以追究责任解决问题,有的甚至一味以罚了多少款为追究绩效,影响了监督的公正和纠错机制实效。
  (三)在责任追究的实施和落实上流于形式 
  1拿责任追究“作秀”,“跟风”建制度,把之作为应付上级,糊弄群众的面子工程和方案游戏,虽然制度订得言之凿凿,但却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光打雷不下雨,一年到头都没有发生一起实质责任追究事件。有的对上级督办还故意回避,甚至捂着盖着,护短掩丑,害怕拨出萝卜带出泥,即便迫于压力,也力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责任界限不明晰,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职责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时,难以确定对谁进行追究,有的让集体或班子代过,板子打不到个人,责任追究流于形式;
  3 硬性方式追究的少,软性方式追究的多,真正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少,特别是丢官这样的严肃处理更是少之又少,大量的责任追究制采用责令检查、罚款扣钱、通报批评等软性方式追究,触及不到筋骨;
4 责任追究上程序不规范,制度不严密,人为的主观随
意性大,上级重视督办的就追究,上级不重视或不知晓的不追究;风声大时追究,风声小时不追究。
   二、落实实施好责任追究制的建议和对策:
  (一)、责任追究和岗位设置尽量有机结合,合理倾斜。
  1 .责任追究时应充分考虑各岗位的工作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技术含量等因素,并且公开透明,使税收人员明白各岗位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得怎么样,干错了会怎样等问题,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由税务人员根据各自的能力素质公开合理选择工作岗位,定岗后,分别签定《岗位责任书》或《任职责任书》,书面确定各岗位的责任权限,工作职责规程、考核评议项目等内容,为评议考核打下基础,避免责任追究的不公正、不合理现象;
  2 .针对现实工作中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状况,进一步改革制度,实行按岗位分配,按工作量分配,按岗位责任的轻重分配,通过界定分配系数,拉开分配档次等办法,使工作量大难度高的人员能切身感到自身岗位的重要性,增强工作使命感,避免受到追究时产生不平衡心理,挫伤其工作积极性。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和岗位类型,对于考核无问题的执法人员适当予以奖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奖金可来源于责任追究扣发的奖金。
  3 .采取定期轮岗的办法,让所有的税务人员都能亲身感受各个岗位的工作难度和岗位间的差异,避免出现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岗位无人问津,难度小技术含量低岗位趋之若骛等不正常现象的产生。
      (二)责任追究的考核手段和方式方法要进一步完善改进。
   1. 建立健全组织考核体制,严格考核制度,将考核的内容、程序标准细化、量化、规范化,明确责任追究制的主体、原则,权限程序和标准,同实际工作结合,强化责任追究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使考核结果更准确有效;
  2.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考核队伍,将考核作为日常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问题要监督检查,有责任就要追究到底,强化对责任追究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制度和规定的检查落实,真正取得对税干工作情况全方位、高水准的督查效果;
     3 .内部考核要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充分听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通过建立与纳税人和外界背对背的评议模式,找出自身自己难以发现的失误问题,使之成为内部考核的一种有益补充;
     4. 考核方法上要人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以计算机考核为主。通过计算机进行评议考核虽然科学有效,但它只能对在计算机中留有记录的执法行为进行考核,实际上有许多执法行为是不能在计算机中留有痕迹的,所以一方面要尽量扩大计算机考核软件的涵盖面,另一方面还要将手工考核作为辅助,即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开展这项工作。
   5. 赋予当事人对考核和追究结果享有申诉权。若对考核组的考核结果,及初步追究意见持有疑义,可以填写《申辩书》,向本单位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申诉,领导小组责令考核组重新进行审议,确保追究结果客观公正。
  (三)责任追究要在追究上下功夫
  责任追究制归根到底要落在“追究”二字上,如果制度定出来,考核也组织实施了,但追究落不到实处,就会前功尽弃,因此要使责任追究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在追究上下功夫。
  1 .追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公正就是以过错事实为根据,以追究办法为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查过错事实,划分过错责任,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公开就是追究标准公开、追究结果公开,增强过错追究的透明度,使被追究者口服心服,积极整改,旁观者警醒防范,引以为戒;
  2. 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只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失误,不管是过失还是主观故意,不管当事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都要一视同仁,按照过错追究办法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坚决防止不追究或追究过于宽软情况的发生; 
  3.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查清过错事实,明确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一一对应,进行相应责任追究,既不能畸轻也不能畸重,要过罚相当。注意区别工作不到位与越位、无意过错与主观故意、一般工作过失与严重失职渎职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内容。对一般性无意过错可采取经济追究,对诸如责任心不强,屡查屡犯或主观故意过错,仅进行经济追偿无法达到警示和教育目的,就需要再给予行政处理;
  4.坚持追究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能够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过错行为,除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要责令及时整改,将过错行为危害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5.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一般的过错行为,以教育为主,实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追究措施;对故意或者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以惩处为主,直至实施行政处分。总之不能以追究责任代替一切,要分清原因,加强教育、学习和转化,助过错行为人改正错误。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方,提高一片的效果。
  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责任追究制作为依法治税的实践载体,只有坚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不断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完整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紧密联系实际,才能确保纠错机制的适时制约效能,开创税收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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