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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话提醒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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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中央、省、市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提醒工作在市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级党组织具体落实。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党委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认真按照本办法开展谈话提醒,并督促分管联系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抓好落实。
  第三条 谈话提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早抓小、教育为主、逐级负责的原则。谈话提醒不代替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措施,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现行的提醒、函询、约谈、诫勉等方式互为补充,重在加强队伍日常管理,提前化解问题风险,体现对党员的组织关爱。
  第四条 谈话提醒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纪检监察、督察部门领导根据职能开展相关工作。
  谈话提醒对象为在职党员,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谈话提醒的范围和重点是:
  党组织书记主要对本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书记开展谈话提醒。
  班子成员主要对分管及联系单位党组织班子成员开展谈话提醒。
  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主要负责对本级班子成员开展谈话提醒;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的在职党员开展谈话提醒。
  各级谈话主体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下跨越层级、直至对在职普通党员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谈话提醒有两种类型:一是提醒性谈话,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二是告诫性谈话,对一些明显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谈话提醒主体可以邀请相关同志参加谈话,可以采取与谈话提醒对象“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形式进行。
  对存在问题性质较为严重、屡教不改、谈话提醒对象有异议或不接受谈话提醒等情况的,应当安排至少2名谈话人员共同对谈话提醒对象进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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