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依据《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高校名义公布,对全校各单位、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适用的办事规范、行为准则。
第三条 规章制度包括章程、规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称为章程;某种组织的权责边界、运行程序、行为规范,称为规程;对某一事务或活动的行为准则作出具体规范,称为规则;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既有原则又有程序要求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为有效实施高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第四条 高校及高校授权的各职能部门以高校名义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某高校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民主性原则。规章制度管理应以维护高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要通过必要的途径使高校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有效地参与制度管理的过程,要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
(四)科学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