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xx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精神,创新开展xx市“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实现不动产登记与银行金融服务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和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各分支机构设立不动产抵押登记便民服务办理点,采取委托乙方定员定岗的方式开展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收件及初审。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不动产登记平台使用权限和用户名,乙方可通过甲方的外网受理平台登陆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三、甲方同意乙方为办理银行贷款业务需要,通过信息共享依法依规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在抵押期间,为方便金融机构掌握涉及抵押物的动态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推送不动产顺位抵押和查解封信息。
五、甲方同意乙方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应提交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等共性材料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2月,如乙方材料年度内发生变化,乙方应在五日内提交新材料备案。
六、甲方应组织乙方进行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学习和业务操作培训,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乙方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七、乙方应提供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办理点,办理点按xx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设置流程、标志等,布设数据专线,提供所需的电脑、打印机、扫描仪、摄像头、身份证识别仪等办公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线上线下顺利开展。
八、乙方应按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