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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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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成立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
(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需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紧急处置的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具体如下:
(一)辖区发生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湖区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
(二)辖区发生的停市罢市、市场波动、影响市场稳定和违法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性质极其恶劣的违法竞争或经营行为。
(三)辖区发生的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消费维权安全事件、网络监管安全事件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情况。
(四)办公区域或内部人员出现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机关发生盗窃、执法人员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情况。
(五)具有群体性、苗头性、倾向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市场监管舆情事件。
(六)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处置的事件。

第四条  应急预案体系
(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二)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市局有关科室(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科室(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有关科室(单位)牵头制定,报市局批准后实施。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一)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副组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理组中兼任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二)市局专项应急工作组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消费安全事件、网络监管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市场监管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6个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组(下称专项工作组),具体组织、协调相关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制定相关专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指导县(市、区)局做好专业领域内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局应急办)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后勤保障和督促检查职能;统筹协调相关专项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与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络与协调。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 办公室:负责市局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负责市局防汛防灾、信访维稳等工作;负责安排、督导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的车辆调度和物资保障;负责信息网络畅通稳定;做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 科技和财务科: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3. 新闻宣传科: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和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的新闻发布或宣传报道。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 法规科:负责严重暴力抗法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突发性事件期间重大案件及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核审和行政复议工作。
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组: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管科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6.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7.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分院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8. 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9. 网络交易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组:网络交易监管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交易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0. 消费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组: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消费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预防与预警
建立健全信息监测体系,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商品质量监测、信访矛盾排查、受理投诉等多种途径,健全监测网络,收集各类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做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第八条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报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科室(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局办公室接到科室(单位)、县(市、区)局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按规定及时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准确、及时。属于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及时转交相关专项工作组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专项工作组要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局上报信息的,相关专项工作组应起草上报信息,经局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局应急办上报。

第九条  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蔓延和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专项工作组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应急办协调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根据市局主要领导指示或实际需要,由专项工作组提出处置建议,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局应急办报市政府应急办。

第十条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市政府呈报总结报告,并进行分析与评估。
有关专项工作组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局应急办。
局应急办会同有关专项工作组和事发地县(市、区)局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局新闻宣传科会同有关专项工作组、科室(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信息发布工作和舆情事件处置,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四章  应对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消费安全事件、网络监管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市场监管领域突发事件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无序群体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尽快与信访人对话,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并根据情况进行教育疏导,化解信访矛盾。在做好信访人稳控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开展工作,需要局领导出面的,局领导应出面接访,当面听取上访人的诉求。如上访人采取过激行为,冲击市局重要部位,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应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争取警力支持。事件平息后,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处理好上访人员诉求的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第十三条  机关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暴风雨、雷电、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1. 当接到气象灾害预警后,局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做好预防工作,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动向;接到地震预报时,提前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及时撤离建筑物。
2. 当恶劣天气现象正在发生时,加强对局机关的安全监控,减少人员室外活动,以确保人身安全;如地震已经发生,应及时进行自救、互救,设法脱离险境以减少伤亡。
3. 恶劣天气现象发生后,如发现财产损失或室内进水,在首先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地震后,应及时进行搜寻救援,如发现伤者要尽快将其带离危险地带,以防发生余震造成新的伤亡。
4. 迅速组织开展抢救工作,协助医务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或拨打120求援。
(二)火灾事故
1. 获得火灾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局机关办公室报告。
2. 局机关办公室通知机关消防人员迅速实施灭火,重大火灾应及时向119、110报警。同时,立即组织所有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域。
3. 组织实施自救灭火时,立即设置警戒线,注意维护现场秩序,引导公安消防车辆和人员进入火场灭火。
4. 如发现受伤者,要及时帮助其脱离火场,立即将伤员送到医院治疗。
5. 火灾扑灭后,注意保护事发现场,经报告局领导批准后,请公安部门介入火灾原因调查。
(三)盗窃、破坏事件
1. 接到被盗、破坏报案后,局办公室要立刻抵达现场,组织做好现场保护,视情报警破案。
2. 被盗部门认真清查被盗财、物损失,并通报公安部门。
3. 局机关办公室注意留存有关电视监控资料,以便协助公安人员侦破案件。
4. 执勤人员在执勤或巡逻中,发现盗窃、破坏等不法行为时,要立即集合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迅速赶赴现场,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

第十四条  暴力抗法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暴力抗法突发事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向有关局领导汇报,并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援。
(二)有关局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报告市政府。
(三)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伤重者立即向120求援。
(四)维护现场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五)劝导、疏散围观群众,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六)及时分析、总结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事件后果和损失,按时报告事件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收到传销突发事件信息后,局领导应立即组织应急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求助,迅速、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衍生事件发生。
(二)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根据指示,稳妥处置群体传销事件。
(三)把握政策,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带头闹事者要会同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惩,对一般参加人员要以训诫、教育为主,避免矛盾激化。
(四)对因传销案件引起的聚众上访事件,及时向市政府信访部门汇报,联手做好接访工作,避免发生更大规模或越级群体上访事件。
(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民政、信访等部门,做好聚集人员的遣返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传销突发事件的处置信息,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远离传销和积极举报传销。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人员保障
认真做好人员值班和备勤工作,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责任。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应急办所有人员、相关科室有关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工作日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手机要24小时开通。同时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件,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第十七条  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加强对信息设备的检查、维保,确保信息网络畅通。

第十八条  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单位值班电话、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第十九条  经费保障
提高应急经费保障能力,确保处置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资金和所需物资及车辆等装备,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宣传培训
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知识及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职工了解并掌握应急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制度,做好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指挥和紧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体系建设
做好预案的备案和更新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监管过程中,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或监控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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