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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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于2020年1月23日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纳入全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颁布以来,世卫组织合计宣布了六次全球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疫情为最新的一次。我国是公共卫生事件频发的国家,尤其是自2003年暴发非典以来,甲型H1N1流感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频繁发生。其中占比最大的传染病导致的伤病数量逐年上升,对公共风险、应急管理和国家治理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备豫不虞,为国常道”,2019年底暴发的新冠疫情对我国公共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
税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务部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重要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此阶段税收政策的重要性和重点任务: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提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尽快建设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治理体系;需要继续发挥政策调节作用,增强税收政策调节力度,切实结合新冠疫情对社会的影响出台具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要着力缓解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的疫后问题,推动社会经济逐步恢复,协助企事业单位顺利复工复产、复市复业。
鉴于此,有必要回顾我国为应对新冠疫情所采取的税收应对政策,总结公共卫生事件税收应对政策的治理经验,并就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应对提出完善建议,从而更好发挥税收政策调节经济与分配资源的作用,尽量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阻滞与破坏,让科学的税收政策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助推器”。
一、税收政策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关联性及理论基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近些年来各国经常面临的社会现象,其蔓延给相关国家和经济社会造成了损失巨大。各类疫情造成纳税人(个人和企业)的伤亡或正常经营活动的中止,致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暂停、纳税能力被严重削弱,最终导致国家一定时期的税收总收入减少。而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中央政府在抗击疫情中扮演着主导角色。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之一,一方面是作为国家筹集财税收入的工具,另一方面,国家将征收的税款通过财政支出无偿向纳税人提供包括感染者康复治疗和疫情过后经济恢复在内的公共产品服务,从税收收入来源和支出归宿两者的结合都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
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来看,国家税收本质上是提供纳税人需要但纳税人自身却不能或不愿通过市场供求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征税只是手段,使用税款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才是根本目的。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税收起到“用之于民”的作用。从税收的功能讲,税收优惠会产生一种示范效应,鼓励和引导资金流向,使更多的资金流向抗击疫情和疫后企业产能恢复工作中,使紧缺医疗物资恢复产能,相关医疗产品得到有效供给,使受疫情影响地区和行业的经济活动走出困境,大大提升抗击疫情整体工作的质量和运行效率。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在抗击疫情中具有其他政策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
鉴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国家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引导。因此,抗击疫情等公共产品的特殊性以及税收的性质决定了税收政策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发挥积极作用的客观必要性。从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来讲,税收政策在经济恢复和应对疫情冲击、稳定生产方面作用不可或缺。
二、我国现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审视及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事件需要国家从各方面加以综合应对,为及时有效抗击疫情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防护救治、物资供应、公益捐赠、复工复产、稳外贸扩内需五大领域,对缓解企业困难、提振市场信心有着积极影响。
(一)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优惠
抗击疫情防护救治支持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直接激励个人参与疫情防治工作。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前者直接激励个人参与疫情防治工作,后者实际上将医药防护用品视为劳保用品,构成企业成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二)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税收优惠
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三个税种五项政策,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三)支持公益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
在鼓励公益性捐赠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项税费。
县级以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或税前个人所得税;直接向承担防疫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允许企业所得税或者税前个人所得税全部扣除;将防疫情货物进行无偿捐赠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缴;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方面的税收优惠
当前企业复工复产的成本明显要高于正常时期,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还遇到现金流问题。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加大力度。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实行3%预征率的项目增值税暂停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湖北省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销售收入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预征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降低税收成本不仅仅是税额的减免,还表现为纳税人遵从成本的下降。税务部门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核准困难企业延缓缴纳税款申请,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也是在帮助纳税人渡过难关。减税政策和纳税服务的优化安排,都将有助于疫情防治和复工复产。
面对疫情,税收优惠政策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可以分为普惠和特惠两种类型。普惠就是所有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享受,这种优惠主要体现在用于抗击疫情捐款、捐物的税前扣除上。特惠性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特定地区,给予重灾区湖北省一定的税收优惠。2、特定人员,即对各地战斗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医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奖金和特殊补贴给予减免税待遇。3、特定行业,对交通、旅游、餐饮、宾馆、娱乐等受灾严重的行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将这些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所属期提前,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五)稳外贸扩内需
聚焦稳外贸扩内需。提高除"两高一资"外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促进稳定外贸;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促进汽车消费。
三、当前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收应对的不足
(一)缺乏完整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应对疫情的税收政策主要散见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单一税种上。例如2008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之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轻疫情损失的作用,但疫情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国家层面来讲,应当建立一套较完整的针对疫情的税收政策体系,以便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时能有效执行,为深化税制改革的决策程序优化提供思路,从税收角度为探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经验。
(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
当前我国应对疫情的税收优惠方式还比较单一,主要税收优惠方法是减少应税所得,直接减税和捐赠抵扣,而其他税收优惠如退税、投资抵免、损失补偿等较少。对先进的防疫技术、医疗新产品及新疫苗的使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措施很少,对疫情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也不够。疫苗研发、生物制药、人工智能等高科技企业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的比例都应提高至150%。疫情期间由政府统购统调统销物资,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即使不能减免,也应允许延缓缴纳,延缓至企业收到相应专项资金时。对于非政府统购统调统销物资,但属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或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也应允许延缓缴纳,延缓至企业收到相应货款。此外,现行税收政策在疫情应对条款方面存在的优惠条款未集中列举,不利于纳税人了解和应用,税收政策未能纳入国家疫情的应急预案。由于疫情持续时间的未知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有期限要求。
(三)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不尽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目前只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产生的滞纳金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企业所需的延期申报材料中没有关于疫情响应级别和相关级别的鉴定材料。对影响非常大、持续时间长的疫情没有作出统一的税务服务的规范操作规程,既缺乏法律依据,又给日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带来隐患,远不能适用不同程度疫情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的实际需要,也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税收政策的完善相悖。
(四)税收大数据分析应用水平有待提升
总局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在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积极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然而,目前大多数的数据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息利用层次仍然较低,面对疫情期间巨量的涉税信息,数据查询、基本趋势描述和简单规则汇总仍然是数据分析的主要应用,大数据分析和利用的有效性还不足。从省级到市、县级,各级税务机关对信息利用程度各不相同。目前只有省级设立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市、县两级仍以风险管理为主,对大数据的自主分析较少,分析能力较弱。对于涉税数据的分析大多只是简单的数据查询、结果对比以及指标分析,但是深入挖掘力度不足,缺乏对疫情发生以来税收数据更科学、更全面的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区域分析等。
四、完善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一揽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收优惠政策应急预案
由于我国各税种政策较为稳定,而且历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出台的临时性税收政策条款具有较高相似度。因此,建议国家层面可以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收优惠包”,所有的条款,在不同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将被有选择的适用。一经相关国家机关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税务部门就分级别地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套餐”。这样既能尽量保证“税收待遇”的公平,又能缩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税收政策研究与出台的时间,降低行政成本,且尽早惠及受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其次,应对疫情冲击的税收优惠应遵循普遍性与重点性相结合原则。对于特别重大的灾害,可以有特别优惠之条款;对于一些情况较为特殊地区,如经济遭受严重影响的疫情爆发地、少数民族聚居区、非居民纳税人较集中的区域,也可以适用特殊的优惠条款。
(二)完善应对重大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
要拓宽应对重大疫情的税收优惠范围和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优惠范围尽量扩大到所有税种,将税收优惠方式从目前的直接减免、捐赠两个方式拓宽到投资抵免、退税、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方式上,如对应用疫情防控和临床治疗的技术、药品、专利等研发费给予加计扣除,对应用防灾救灾的设备给予投资抵免,在保证各税种政策完整的情况下,形成一套统一、便于有效执行、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体系,使不同企业能迅速理解和享受税法的优惠。
(三)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税收征管程序
在税收征管程序方面,建议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来分别规定不同的延期申报时限。就减免税的管理而言,税务机关在切实规范和简化税收征管程序的同时,可考虑简化减免税的审批手续,确保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群众能在最快时间内享受到税收优惠。在重大疫情面前,可以推行“不见面”纳税服务措施,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对于急办事项,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理”的原则,通过网络和现代通讯手段办理纳税缴费服务。积极采取网上线上、互动交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操作辅导,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非接触式”办税要进一步添力,在全国范围内185个税费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不断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不断提升电子税务局建设水平,不断增进智能办税、智慧税务新体验。
(四)深挖细掘税收大数据保障精准平衡施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统筹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既要考虑防控疫情期间的政策抉择,又要考虑疫后重建的政策激励。应当根据疫情防控不同阶段,及时出台具有一定时限性需求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税法实施中与疫情防控要求不适应的政策及措施,缓解疫情防控压力。同时也要研究疫后经济运行中面临的各种困难,缓解经济下行压力,把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降到最低。税收优惠政策应为抗击疫情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撑和经济保障,这就对疫情期间税收大数据的应用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建议全面梳理省局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对疫情分析产品研发需求,对共性、紧急内容进行整合提炼,依托省局大数据资源库和BIEE智能分析工具,开发“疫情分析”数据应用产品,部署于省局大数据平台,供全省统一应用。可以包含“开具发票”、“接受发票”、“出口贸易”、“新办注销”等版块,提供行业、地区、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等各种分析维度、分析指标,利用发票、出口、新办注销等大数据,从企业结构、行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分析本地产销整体关联度,供应链恢复情况、复工复产程度,揭示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切实提出务实管用的帮扶措施和建议,尽力为各类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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