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依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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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明确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之一为: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如果将三者的“反腐功能”作粗略“分解”的话,我认为,“教育”着重于从思想道德上构筑防线,使为官者“不想”腐败;“制度”着重于从治本上构筑防线,使为官者“不能”腐败;“监督”则是着重于从治标上构筑防线,使为官者“不敢”腐败。由此可见,要从源头上惩治腐败主要靠“制度”作保证。
过去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一是为什么正面的典型宣传不能“打动”党内一些身居要职,手握一定权力的人;反面的教训不能“警示”那些贪官使其遏制住腐败行为,而是“前仆后继”。如王怀忠、李嘉廷在会上教育别人,会后索贿受贿、暗箱操作、贪污公款等。李嘉廷在各种场合营造自己的廉洁勤政的形象,在各种会议上常讲反腐倡廉工作,但在背后却大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图美色,最后堕入犯罪的深渊。我们想用“自律”去改错,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腐败分子几乎无人通过自律去认错、改错。因为如果他们能够自律,也就不会腐败了。道理如此简单,而我们却对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寄予了过高的期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也因之成为反腐败斗争中最为薄弱的一环。问题不在自律上,而在我们的自律没有“他律”作基础。尽管各级领导干部辛辛苦苦地学习、对照、汇报、填表,但实践证明,没有“他律”的自律是靠不住的。胡长清如此,王宝森如此,王雪冰亦如此;成克杰如此,程维高还是如此。
二是为什么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就是因为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
历史经验和教训,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依靠制度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途径。“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语);实践告诉我们凡腐败分子的腐败都是违反、践踏了制度的结果,只有用制度反腐才是最锋利的“利器”;只有在“制度反腐”中才能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反腐能力。所以,必须坚持用制度规范行为,不断健全制度,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从国外反腐败制度建设看,正是由于有严密的制度为载体,才使反腐败监督起到应有的效果。如新加坡所创的活动记录制度 ,它要求公职人员以书面形式记录下自己每天的公务活动及与公务有关的私人交往,尤其必须记下公务活动和私人交往中有违公职人员职业准则与道德、有违清廉为政宗旨的事项,作自我对照和供上级审查之用。新加坡的做法叫做“公务员日记制”。这种官员活动记录制度将腐败与廉洁的问题,每天都真切地摆在每个人面前,它给有腐败之念的人施加双重压力,不仅腐败有罪,而且在作出了腐败之举后必须如实记下,否则就是罪上加罪。 如礼品限制制度。美国对官员的礼品限制制度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不许要求或鼓励外国政府及其代理人赠送价值100美元以上的礼品,外国政府主动赠送的这类物品,个人应在60天内转交本人所在的政府部门。由于个人的成功或杰出成就为政府所承认而给予的奖品,也须得到本人所在机关的批准方可接受。司法部门可以对违反以上法律的政府工作人员在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向上级官员赠送礼品,不能接受比他工资低的工作人员的礼品,违反这一法律者应开除其职务。
就对违规收受礼品者的惩处来说,德国《刑法》的规定相当引人注目:公职人员私自接受礼品,要求或暗示对方送礼,即使未危及他所履行的公务,也构成谋取私利罪,如果索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则构成受贿罪。再如责任连坐制度。其基本内容为:其一,上级官员对于他直接管辖领导的下级官员的腐败行为以及其他为章法所不许的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其二,在选任官员时推荐官员人选的人,对其所推荐的官员所犯的腐败等重大违规行为负连带责任。这两类负有连带责任的官员在其连带对象遭受惩处时,也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处罚或记过罚俸,或降职调任,或免职不用,其中比较体面的做法是自贬请退、辞职。相比较而言,各国中以主动请辞的方式承担连坐责任的居多,有些国家则在规章中明确写有这样的条文。
《实施纲要》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重点是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主要应加强四个方面的基本制度建设: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等。二要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要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对即将于明年实施的《公务员法》,要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要推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三要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要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四要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要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要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供制度保障。一要深化“四项改革”。要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取消审批项目、加强审批监督、查处违规审批行为,同加强政风建设结合起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肃查处“小金库”问题、推进市县部门预算、政府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为重点,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投资体制,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进对投资活动的监管为重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在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逐步推行党委常委会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的有效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逐步推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加大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干部方面有新突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二要落实“四项制度”,推进“三务公开”。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全面落实;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推进采、管分离。严肃查处发生在这些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县级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要全面实行办事公开;深化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扩大基层民主。
三是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首先,制度建设关键是要管用、可行。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其次,要严格执行制度。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我们制定了许多好的制度,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实好、执行好这些制度。比如: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要认真落实,坚决防止制度流于形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党政一把手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其三,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
总之,必须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使广大干部增强依靠制度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意识和观念,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干部的从政行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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