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单位印章使用和管理,维护某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某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印章包括某单位党委印章、某单位行政印章、某单位钢印、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分属单位党政印章、冠以某单位法定名称的专用章。
第三条 某单位办公室是某单位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某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负责统筹各单位印章的刻制、启用、变更、废止、归档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规格和式样
第四条 印章的尺寸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材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党组织印章中间刊党徽、行政印章中间刊五角星;专用章式样根据需要确定,一般内含“用途+专用章”字样;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式样根据需要确定,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使用全称。除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外,其他印章所刊汉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三章 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七条 各类印章的刻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在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
(一)某单位党委印章、某单位行政印章、某单位钢印的刻制根据上级单位的有关程序办理。
(二)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在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后由某单位办公室负责刻制。
(三)分属单位因设立、更名、印章损毁等原因需要刻制印章的,业务单位因工作实际需要刻制专用章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某单位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印模交某单位办公室留存,发布启用公文后方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