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公共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促进集团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集团所属各子集团(公司)、各集团(公司)辖属各单位组织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大型公共活动是指组织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艺术节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各种会议、灯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运行通勤班车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集团总部、集团所属各子集团(公司)、各集团(公司)辖属各单位组织举办大型公共活动时,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或单位都要应当组织制定大型公共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第五条 负责组织“活动”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组织实施制定的大型公共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对“活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六条 大型公共活动由2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承办的,在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