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子集团总部及所属单位所有外出执行公务活动的车辆。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专门从事车辆运营或其它重要用途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机动车有关规定
第一条 外出公务车辆必须做到手续齐全、有效,出行前要对车况做如下检查:
1、制动器: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2、灯光、仪表、玻璃:灯光照明装置、各仪表、车门及前后玻璃、其他车辆附属装置等性能良好无破损。
3、喇叭、转向、雨刷:齐全、操作灵活、性能可靠。
4、应急锤: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锤。
5、灭火器:大型客车配备8公斤灭火器2支、中型客车配备4公斤灭火器1支、小型客车配备1公斤灭火器1支,灭火器应合格有效。
第二条 行驶过程中要执行以下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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