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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的实践经验与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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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基层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城乡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所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是指在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中,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和公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能力。提升城乡基层治理组织领导、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法宣教等法治保障能力,有利于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构建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促进城乡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3月以来,课题组深入xx辖区11个区市县、部分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开展xx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专题调研,总结提炼xx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当前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普遍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的对策与思考。
  一、xx市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来,xx市各级党委政府、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紧紧围绕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目标,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坚持依法执政、创新制度体系、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公正司法和加强社会法治等方面着力,不断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
  (一)坚持依法执政,不断加强城乡基层治理法治领导能力
  1.坚持党委揽总,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在市级层面,2019年2月,xx市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负责全市依法治市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督导落实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委员会下设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4个协调小组,由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日常工作;二是在县(区、市)级层面,xx市所辖11个县(区、市)均成立了党委依法治县(区、市)委员会,分别组织领导全县(区、市)依法治县工作,对应市级层面分别设立了4个协调小组,由办公室秘书股负责日常工作;三是在乡镇(街道)层面,各乡镇(街道)、部门均成立党委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由政法委员分管乡镇(街道)依法治理工作;四是在城乡社区及以下层面,成立了城乡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社区其他各类基层党组织书记为成员的依法治理工作小组,组织领导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同时,建立了xx市4级党组织统筹揽总、4个协调小组分工负责、各单位具体落实的“1+4+N”的依法治理协调推进机制,搭建党委副书记分管、党政办主任负责、专人具体落实的工作网络,初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依法治理工作格局,强化了xx市城乡基层治理的组织保障。
  2.坚持建章立制,构建制度体系。一是坚持每年制发“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市)工作要点”“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市)创新工作清单”制度,如2020年市县两级工作要点均列入了“夯实城乡基层治理基础,力打造‘法治小区’‘法治小镇’等城乡基层治理创新工作内容”,同时将依法治市(县区市)工作与全局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是建立了市、县两级党委领导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依法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和衔接机制,不断完善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健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自章程开展工作的规章制度;三是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党委委员会结合自身实际,均制定了“两规则一细则”,明确机构性质、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等内容。各种规章、制度、规则和细则的建立健全,推动了xx市全面依法治理各项工作落地落实,也为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3.坚持示范带动,提升法治能力。一是坚持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各级党委常委会会前和党委中心组集中学法制度,如2019年,市委常委会会前学法5次,市政府常务会会前学法7次市,中区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学法16次、常务会专题学法1次、区委中心组集中学法4次。严格领导干部述法测评、学法考法通报制度,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均成立了法律顾问团,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城乡基层组织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二是xx市委修改了《重要事项决策实施办法》《重大事项票决办法》,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制度,保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严格行政案件责任追究;三是市、县两级党委不断深化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审查,依法清理废止和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加强党内规范性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如2019年井研县就上报党内规范性文件17件,审查乡镇一级备案文件29件,峨眉山市对规范性文件审查8件,备案2件,犍为县县备案规范性文件7件。
  (二)推进依法行政,稳步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执行能力
  1.严格决策程序,推进合法性审查。xx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xx市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等制度,强化专家论证、专业机构测评、风险评估等8项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2019年,在市级层面,共计审查重大行政决策320件,审查重大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城市友好合作协议、企业与政府间合作框架协议40余件,涉及总金额500多亿元,顾问团法律建议145条,在县级层面,仅井研县就审查重大行政决策67件,法律建议53条,参与与涉法会议120余次。
  2.创新执政机制,提升执法成效。一是在全市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组织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统一法律资格考试,2019年以来,全市11个考点1329名执法人员参考,通过率达76.1%,新申领行政执法证1164本;二是全面深化市级、11个县(区、市)、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改革。2020年4月20日,成立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利于市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由分散执法向综合执法转变。在2020年1月,沙湾区推动综合执法改革,成立综合执法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实现了“一支队伍管执法”,撤并整合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7个领域权力事项2242项;三是推进市、县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充实乡镇(街道)执法力量。在2020年,市中区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优化5个街道街道职能配置,推动旅游综合、农业综合、食药稽查等三支执法队伍下沉城市一线,明确赋予街道评价部门权、重大事项参与建议权等6大权利,提升街道统筹能力。沙湾区综合执法局由5个大队负责城区执法、8个中队下沉各镇(街道),打通基层执法“最后一公里”。
  3.简化政务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2019年,xx市制发《xx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市本级一体化政务平台配置“最多跑一次”事项1847项,占比97.72%。同时,全市11个县(市、区)均成立行政审批局,推动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和行政审批“一窗受理”,审批办理实际提速74.6%,按时办结率保持100%。
  4.加强行政监督,发挥救济功能。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2019年,在市级层面,xx市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7件,办结32件,纠错3件,纠错率9.38%,法定期间内办结率100%。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共21件,应诉胜诉率为100%。在县级层面,仅犍为县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1件,其中本级复议7件,向市政府答复4件,一审行政应诉案件88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1件。
  (三)践行公正司法,努力增加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公信能力
  1.优化司法资源,深化司法改革。一是搭建执行网格员平台,破解执行难题,市县两级法院系统搭建执行网格员执行协作网络对接平台,借助全市每个乡镇(街道)网格员的通力协作,及时掌控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构建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体系;二是加强新型办案团队建设,在法院、检察院设立律师值班工作室,推进诉前调解机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程序、量刑建议等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xx司法实践,2019年,仅峨眉山市就办理认罪认罚案116件;三是深入推进政法智能化,深化综治中心、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等建设应用。依托官方微博、微信、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推进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公安、智慧司法行政建设。
  2.强化司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一是结合行政审判工作,2019年,xx中级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年度审查报告》,主要就行政机关在治安处罚、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意见;二是强化法院、公安、人社、国土等主要执法部门的互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安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三是为了促进了工伤保险费收缴、房屋产权办理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为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法律意见书和司法建议。2019年以来,xx市法院系统针对行政纠纷“多发领域、多发行为、多发主体”,给市县(区、市)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29条。
  3.坚持司法为民,服务中心大局。一是xx市、县(区)两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助力彝区(“两县一区”)如期脱贫。截至2020年10月,市、县(区)两级法院在彝区乡镇设立28个法官工作站,实现彝汉双语法官进乡驻站,借助“法官工作站”“调解室”诉前化解彝区林地承包、婚姻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650余件;共审结彝区涉贫、涉民生纠纷473件,平均结案时间同比减少4.5天,扶贫领域的贪污、受贿、挪用、滥用职权等犯罪案5件5人,挽回涉案资金83万余元;为贫困群众减、免、缓缴交诉讼费17余万元,发放司法救助金26万余元;二是xx市县法院系统精准发力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法官主动走访企业,了解企业困难,对因疫情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预判;三是充分发挥法官工作站面对基层、紧贴群众的优势,“点对点”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引导等工作,利用巡回法庭等平台,针对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延期、资金结算等问题提出合理法律建议。
  (四)加强社会法治,不断夯实城乡基层治理法治支撑能力
  1.加强平台建设,补强治理短板。一是建设并完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2019年完成全市11个县(区、市)、乡镇、村三级综治中心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全市提升并完成9个县、205个乡镇(街道)、257个社区、1732个村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任务;二是稳步推进“雪亮工程”建设,以抓投入、抓机构、抓延伸、抓效能为出发点,实现省市县“雪亮工程”互联互通6900余路,全市累计完成2032个村(社区)“雪亮工程”建设;三是深化网格化管理工作。2019年,全市进一步完善分流指派、督办考核、分析研判等工作机制,将消防、禁毒等工作纳入网络化管理,办结事件13余万件,开展流动人员管理走访5737次,排查发现治安隐患排查295条,有效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2.培育多元主体,构建治理新格局。一是推进行业治理,运用司法大数据,聚焦重点行业,培育市县调解组织40余个。峨眉山市建立涉金融、房地产、交通事故纠纷调解中心,将2000多件案件纳入诉源治理,今年以来,法院培训调解员、网格员840余人次,指导行业和基层调解纠纷680余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184件,全市矛盾纠纷增长率同比降低12.9%;二是推进群众自治,发挥自治组织、农村乡贤、彝区德古的作用,开展“无诉村”“无诉社区”创建活动。指导各地全面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极大提升了村(社区)依法治理能力;三是加强对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组织考核责任。将万人起诉变化率、矛盾纠纷增长率、矛盾纠纷化解率等纳入地方目标考核,落实县、乡、村三级主体责任。
  3.健全多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着力推进乡镇社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井研推进法庭与辖区政府、专合社开展诉调对接合作,诉前化解矛盾纠纷110件。健全县乡解纷机制,以人民法庭为点、车载法庭为线、基层法院为面,完善司法服务网络,对邻里关系、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就近就地及时化解。健全市县解纷机制,市、县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入第三方调解组织,引导当事人先行开展律师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把非诉讼解纷机制挺在前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创新普法宣教,增强法治信仰。一是大力实施普法宣教“六加工程”。2020年xx市、县(区市)、乡镇(街道)大力实施“清单制+责任制”“党纪+法规”“典型人物+平台队伍”“漫画+年画+农民画”等法治宣传“六加工程”,通过聚主线、抓重点、扩层面,大力营造了xx市浓厚的法治氛围;二是强化了普法工作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2020年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制定并层级下发全面依法治市创新、法治宣传和氛围营造工作清单将,工作任务分为信息宣传、户外宣传、媒体宣传、网络宣传等4大类18小项,明确宣传、交通、城管等13个重点部门牵头责任;三是全面推行“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按照“一月一主题,月月有活动”,各级各地各部门采取线上与线下、法律知识与案例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广泛开展各类普法宣传活动。
  二、当前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面临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以来,全国各地不断推进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是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加速转型发展时期,城乡基层各种利益冲突、矛盾纠纷异常复杂,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建设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尚需持续提升。
  (一)城乡基层治理组织领导体制尚需完善
  当前,全国各地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中,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上,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推进了城乡基层治理工作,提升了城乡基层治理的法治保障。与此同时,课题组调研发现,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中,一些党组织存在组织领导体制不够完善,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些县(区、市)、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党组织主动作为不够,习惯于被动传达、落实或应对上级党组织关于推进城乡基层治理文件、会议精神或考核评估的多,主动结合地方实际统筹谋划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的少;一些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党组织对于推进城乡基层治理的制度建设重视不够,强调城乡基层治理的党建业务工作多,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城乡基层治理相关制度的少;一些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不够,加强自身党的建设多,领导下级党组织或各类组织(如物管、业委员)和各项工作的少等等。
  (二)城乡基层治理主体职能职责界定模糊
  1995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就是指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共同处理”。治理的概念表明了城乡基层治理必然是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行为,要达成城乡基层共治的目标,必须要推动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法治化能够为城乡基层治理的参与主体提供明确的权利义务,需要履行的职能、承担的职责。城乡基层治理需要城乡基层党委政府、城乡社区党组织与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共同参与,协力共治。但是课题组调研发现,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中,普遍存在各治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职能职责界定模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县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职能职责边界模糊,乡镇(街道)经常处于有责任无职权的尴尬地位;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与城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确、职能职责边界模糊,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城乡基层治理权利义务也不尽明晰,致使城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高度行政化、部门化,不能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发挥应然作用,也导致基层党委政府管得太多,管得太累,结果必须是费力不讨好。
  (三)城乡基层治理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
  城乡基层领导干部是推进城乡基层治理的领导力量和主导力量,其法治观念对推进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但课题组调研发现,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法出于权、权高于法”的人治意识,对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着“说说重要、做做次要”的思想;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不依法执政、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损害了城乡基层组织的成员利益,在对重大事项决策中不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城乡社区干部不重视法治建设,不注重自身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有的城乡社区干部存在选举中进行贿选现象、权力干预、宗族派系等现象,有的城乡社区干部存在滥用手中权力、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
  (四)城乡基层治理群众法治意识有待提高
  社会公众是城乡基层治理的主体力量,其法治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地推进城乡基层治理的成败。但反观中国的法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还没有达到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客观要求,群众公民意识和法治素养亟需提高,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氛围还不够浓厚,部分群众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现象较为突出,甚至违法信访;一些群众不依法办事,不依法承担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的小区住户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甚至根本不交物管费;一些群众依法维权意识缺乏,相信“关系户”“关系网”,遇到矛盾纠纷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找熟人托关系,如果找关系“搞不定”时,给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带来负面影响。
  三、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的路径选择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中共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强调,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利长远上下功夫,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和能力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当前我们必须要大力提升法治保障能力,让城乡基层治理在法治轨道上不断释放发展活力。
  (一)不断健全城乡基层治理组织领导体制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作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保障。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也把“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作为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首要原则。当前,在推进xx城乡基层治理的工作中,xx各级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创新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新模式,依照国家法律、党内依规不断健全城乡基层治理组织领导体制。一是各级党组织要依照党内法规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推进基层城乡治理法治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切实担负起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二是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组织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避免在城乡基层治理过程出现制度缺失、制度错位和制度异化等“低制度化”问题或现象,包括建立城乡基层党组织、政府与社会组织、群众双向考评制度,推进服务型、法治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小区事务管理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制度等;三是加强和规范城乡基层党组织建设,科学设定城乡基层依法治理的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着力解决推进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如组织领导xx市全面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形成协同联动的城乡基层治理架构的工作。
  (二)科学界定城乡基层治理主体职能职责
  科学界定各治理主体权利义务、职能职责是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关键环节。与我国传统的城乡基层管理模式不同,城乡基层治理的参与主体除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外,还包括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个人。因此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中,我们应要进一步厘清各治理主体的定位关系,权利义务、职能职责的科学划分,建立健全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的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参与运行机制。一是有效发挥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制定区县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城乡基层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依法厘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基层政府必须依靠“权责清单”行使权力,坚持法无授权不能为,依法承担法定职责;二是注重发挥城乡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制定“城乡社区职责清单”,“社区职责清单”以外事项,由政府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清单”承担相应城乡基层治理的职责。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构建自治、法治、德治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三是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推动制定并完善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改革登记备案制度、促进公益性优质社会组织转型为社会企业、开发公益项目等措施,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加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团体组织既是城乡基层管理服务对象,也是城乡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要依托区域化党建组织体系,发挥驻社区单位资源优势参与城乡基层治理和服务。
  (二)增强城乡基层治理领导干部法治观念
  增强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当前,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中,我们应不断增强县级党委政府、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城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干部法治观念,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运用法治方式化解城乡基层治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一是坚持民主的法治理念,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城乡基层领导干部应大力鼓励、支持城乡基层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始终坚持城乡基层依法治理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归宿;二是强化公正的法治理念,在推进城乡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过程中,城乡基层领导干部应始终坚守公正的法治价值理念,努力做到群众有权享受的必能享受,有权参与的必能参与,使人人享有公平的机会、权利和资源;三是严格程序的法治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在处理集体财产分割、资产处置等集体重大事项时,应严格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维护城乡基层群众合法的权益。
  (四)努力培育城乡基层治理群众法治意识
  社会公众是国家法治建设的最深厚根基和最终推动力量,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重要基石。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是社会公众对法的理性认知识,是一种内心体验、认同和皈依。当前,我们应不断培育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使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城乡基层依法治理。一是要把法律作为维护群众权益不受侵害的最后一条防线,也是全面提高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要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优先开展实施法律家、法学家普法工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针对性开展案件庭审现场普法工作;二是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团、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法律顾问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机制,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三是改进领导干部学法、会前学法考法制度,纠正当前领导干部学法考法形式主义,全面推行城乡基层治理领导干部任前专项法律履职能力考试。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尊法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和法治意识,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高度共识和自觉行动。
  总之,在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工作,只有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升城乡基层治理法治保障能力,才能提高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水平,推动形成城乡基层治理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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