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在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对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应急管控、台账管理等环境要素全面进行整合,建立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实现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当前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运转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研讨。
一、关于对排污许可全覆盖的认识
对于全覆盖的理解,一是行业的全覆盖。即做到持证排污,然而目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共有115小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共有173小类,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管理信息不对称,过渡期的管理存在漏洞。同时对于登记管理的企业缺少基本的填报信息管理,登记企业难以顺畅纳入环境管理体系,发证覆盖并不等同监管覆盖。二是要素的全覆盖。目前已明确的水、气、固废、噪声、台账记录等纳入许可内容,然而应急管控措施、固废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内容均未明确吸纳,环境管理要素不全。三是信息的全覆盖。现有企业申领的许可证为近年集中申请,受上级交办任务要求,部分企业信息填报质量堪忧,甚至在基本生产设备数量等简单内容上存在偏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信息的不准确会使得依证管理存在明显行政瑕疵。
二、关于企业对于一证式环境管理的认识
既然是管理,那么效率必须要作为重点考量的内容,从企业的立场出发,便捷性是一项重要因素。企业一证式环境管理面临一些困难。一是需要全面整合环境填报系统。目前由企业填报的系统有一企一档、自行监测、危险废物、排污许可、环境应急、用电监控、在线监控等,平台数据不互通、不共享,账号密码多且难以记忆。既然是一证式环境管理,企业的数据也必须是一站式的,一套账号密码,一个平台,利于确保填报信息的及时准确。二是要树立以管理保达标的理念。督促企业从以达标为目标向以管理保达标进行转变。不能再保留“设施运行好不好没关系,出口能达标就行”的思想,要树立日常环境管理的权威性,督促企业有人管、会管理、主动管,将自行监测、设施运维、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作为主动治污的抓手,高效治理环境污染。
三、关于依排污许可证管理执法的认识
《条例》中对于未领取许可证、未按许可证排放、未按照许可证管理等行为的查处均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操作简便,打击违法行为更加有针对性。同时违法成本也显著提升。明确违法行为与征信系统挂钩,处罚金额20万以上的条款比比皆是,同时还可以采用按日计罚、限制生产、报请政府关闭等手段,可谓是最强硬的法规。这就对执法提出更高要求,一是“勿谓言之不预”,对接新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的目的是规范社会行为,故而在企业不知道要求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查处是不符合基本原则的。在《条例》实施前必须要进行最广泛、最深入的宣传,让企业充分认识到环境管理制度的转变,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性,为后期依证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执法侧重管理,鼓励企业自助治污。在当前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普遍配制的情况下,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出来,在执法检查中除了对企业基本排污情况的检查,更加关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对于制度落实到位,环境管理效果好的企业,达标排放会是必然结果。三是严厉打击无证排污。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无法执行的法律就是一纸空文,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办一批不履行排污义务的企业,公布各类典型案例,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权威性。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是环境管理体系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标志性工作,作为未来环境管理的一项核心制度,条例的实施必将对环境管理机关、执法机构、排污企业、第三方单位等现有环境管理体系中各类参与者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