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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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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五、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如工作需要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应报经学校党委审批。
  七、新提任的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八、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申报审批程序:
  1. 由本人或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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