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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管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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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最大程度方便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就医,防范欺诈骗取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根据《xx市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实施意见》及上级相关规定,现就我市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就医管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门诊就医定点管理问题
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就医实行定点管理。从2020年  月  日起,离休干部、伤残军人门诊就医仅限于xx市人民医院、xx市中医院、xx市妇幼保健院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首次就诊的医院即为患者选择的定点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为病人建立系统完善的门诊病历,每次就诊时经治医师要在病历上记载诊断以及治疗方法、用药情况,医院要妥善保管离休干部、伤残军人门诊病历和处方,以备核查。
离休干部、伤残军人就诊时首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领取(首次办理)门诊病历再就诊,就诊后将门诊病历交给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统一管理。原则上年度内不再变更定点,如患者确因病情需要更换医院,相关门诊病历必须随患者转走,由新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如患者确属在转移中门诊病历丢失,定点医疗机构需告知患者去原就诊医院补办后才能就医,补办病历时应将前期就诊信息填写完整。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将门诊病历办理及管理情况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凡发现重复办理门诊病历的,一律停止待遇支付并追回相关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负责,相互协作,在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减化工作流程,方便患者就诊。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伤残军人转嫁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初将上月门诊病历报送至经办机构审核,凡发现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超量用药、重复用药、病症与用药不符等违规现象,一律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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