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总书记还强调,“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为做好药品风险管理工作,我们从药品种类、药品零售、药品使用、监管环节等几方面对药品市场监管风险进行了分析,结合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实践,提出了药品市场监管风险防控建议。
一、药品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一)从药品种类上看药品安全风险。结合引发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药品种类,结合监管工作实践,我们根据对群众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力方面,对高风险的药品种类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防疫药品。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不确定因素增多,防疫药品受到舆情高度关注,涉及防控药品质量监管仍是工作重点,特别是新冠病毒疫苗更是当前的社会关注热点,目前我省各市已经陆续制定实施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方案,在疫苗接种过程中一旦涉及质量问题被投诉或被媒体跟踪,将是我们的监管部门的最大风险点。
2.疫苗等高度敏感人群使用的药品。疫苗大部分用于婴幼儿群体,是药品中的特殊品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2016年以来,随着疫苗问题连续出现,疫苗生产流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和监督管理,从思想认识、法律规定以及管理措施等诸方面都得到了加强,但仍有个别环节、个别单位存在的侥幸心理,存在管理疏漏和安全隐患。比如,同一医疗机构的不同接种点之间的疫苗转移没有建立健全的运输温度记录,疫苗配送、接收签字以及贮存运输过程中的超温疫苗的规范处置,超效期疫苗的管理等都需要引起重视。另外,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使用的免疫球蛋白类药品存在供应渠道问题,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也存在接种辅助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不规范问题。
3.麻精药品及其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复方制剂主要风险存在于流弊导致的药品安全事件,制毒吸毒。含可待因复方口服制剂、曲马多复方口服制剂等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吸毒,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制毒都有发生。
4.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毒性药品及其复方制剂易发中毒事件;放射性药品的伤害事件及舆情炒作。
5.国家惠民政策药品。对医改政策涉及药品关注度不足。大病保险药品中冷藏药品的储存管理存在责任不明确的地方。治疗癌症药品的赠药质量管理问题。
6.儿童用药。疫苗等涉及儿童常用药质量问题、药害事件极易引发群体反应。
7.高价医保药品。基层医疗机构医保药品外流问题。人社部门不愿承认,对医疗机构有好处,对市场有扰乱。
8.药品类检验试剂。医疗机构对其管理不严格,超过有效期情况常见。
9.中药饮片。个别农村药店从无证经营者手中购进花、果实、种子类中药材,用作中药饮片,产品无标签标识、无购进凭证和质量合格证明。中药饮片虽然不会导致非常严重的药害事件(毒性中药除外),但掺杂使假、染色、增重、发霉等质量问题容易引起舆情。
10.其他高风险药品。有严格使用禁忌的药品(婴幼儿用药、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终止妊娠药品、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中药注射剂、心脑血管用药、肿瘤治疗药等)、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等,医疗机构、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提供必要的药学技术服务,引起药品伤害事件,致人伤残、死亡。生物制品等有特殊监管要求的药品,运输和存储温度达不到要求,导致药品变质或不能继续药用。
另外,医疗性美容院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相关药品使用,造成药品安全事件。
(二)从药品零售环节上看药品安全风险。结合药品零售环节监管经验,对药品零售环节易发生的药品安全风险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GSP认证后质量管理滑坡
企业质量管理意识不强,通过许可检查和GSP认证后即放松管理。计算机GSP管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管部门跟踪检查力度不够。
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不到位
部分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处方销售;处方留存不全或存在假处方;处方药销售登记记录内容不完整;非处方药店销售处方药;陈列存放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实施分类分区管理,药品与非药品混放;不凭处方调配销售中药饮片,造成用药安全风险。门店计算机系统运行不畅,处方上传不能及时进行,审方不及时不真实。
3.购进、储存、运输环节管理不规范
购进: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尤其是连锁加盟门店和单体店,违规回收医保药品。进货查验执行不力,渠道不正规,索证索票流于形式。
仓储:温湿度保障与监测体系不能正常运行,特别是需要冷藏、冷冻的药品。
运输:在途温湿度保障与监测、药品完整性保障缺失,导致药品变质等。
4.连锁企业连而不锁
零售连锁企业未对加盟店统一管理统一配送。部分委托配送企业总部成为空壳,不能履行对门店的管理职责,且总部与被委托方信息衔接不完善,不符合药品信息追溯要求。
5.执业药师不在职在岗
零售药店数量大,执业药师人才储备少,导致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不足,“挂证”兼职问题较多,特别是在单体药店中更为常见。
6.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不规范
不按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部分特殊管理药品未按要求凭身份证件购买,未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存在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风险。
7.互联网+药品零售不规范
没有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按照GSP规定经营药品。一是个别企业从网上购,然后网上卖,没有留存经营记录;二是网络销售处方药没有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比如没有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签字、留存处方等痕迹。
8.擅自变更许可条件
擅自变更许可经营面积、仓储条件、随意变更质量负责人员等。GSP认证后面积缩小,被食品保健品占用。
9.药品追溯系统运行异常
药品追溯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无法进行药品追溯,隐蔽药品非法渠道购销问题。
10.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
药店“四类药”的销售未按规定登记、上报。个别单位在销售时不实名登记、记录不完全、不及时上报,此类人员一旦确诊是新冠病毒感染者,对其人员追溯将造成不利影响。
(三)从药品使用环节上看药品安全风险。结合药品使用环节监管经验,对药品使用环节易发生的药品安全风险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健全
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多数使用单位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陈旧部分内容欠缺,未按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修正更新。部门与岗位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明确,药品质量管理系统性不强。
2.信息化管理系统未充分建立
药品质量追溯体系未健全。个体诊所及疫苗接种单位尚未建立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多数靠手工记录建档。一级医疗机构及县级疾控部门的管理系统限于进出库的记录,不能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药品质量追溯与法规要求有差距。
3.采购、储存、运输管理不规范
采购验收不规范:采购环节记录及档案不完整,对药品质量及渠道合法性审查不够重视。查验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质不严谨,资质档案不健全。购进验收记录不完整,无记录,存在非法购进情况。个别诊所卫生室含图便宜,从个人手中购进回收药品,也有的从个人购进花、果实、种子类中药材,用作中药饮片;或者自行采摘中药材用于临床,与违法渠道购进无从区分。
药品储存养护条件差:部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储存场所及设施设备落后,不能满足药品储存条件。温湿度控制不符合药品特性。缺少避光、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设备,缺乏药品的保管养护措施及记录。部分单位药品储存与非药品混放,不实施分区分类存放。
冷链储运管理及设施设备落后:部分冷库及冷藏车不能自动记录温度;疫苗接收或购进时存在运输记录有缺项、未签字等不规范情形;温湿度记录与实际不符;县疾控对储运设施设备的维护措施不明确,档案不健全,管理不到位。
4.疫苗使用管理不规范
个别接种门诊疫苗实际库存与计算机系统库存数量不一致;有的把二类疫苗都开票开到接种单位去了,但还贮存在县级疾控中心。
超温疫苗没有按照规定处置。由于断电造成疫苗超温3—8小时,没有按照规定由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评估后使用;有的断电后进行了疫苗转移,没有详细操作记录和温度记录;有的安装了发电机组,没有进行应急演练,导致出现断电时不能及时发电和恢复供电。
哲勤系统存在的问题。温度探头损坏更换细探头后,历史数据丢失;冷链系统没有经过验证,出现问题后才发现安装的而实际情况和记录不能一一对应;有的温度调控区间设置错误,多次出现超低温现象。
追溯系统使用问题。有的接种单位追溯系统使用存在不对应问题:疫苗给药后扫码不及时,有的注射了卡介苗却扫描了脊髓灰质炎减毒疫苗的码;有的任用狂犬病疫苗首诊要打两针,但只能扫一支的码。
疫苗推广、宣传人员越权从事疫苗经营工作。有的疫苗生产企业将疫苗推广服务多次委托,推广服务人员、签合同人员非生产企业人员,存在非法经营风险。有的受委托推广服务人员超职权进行超效期疫苗退货。
5.药品使用调配不合理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拆零调配制度执行不力。部分医疗机构调配拆零场所零乱,无明确清洁消毒记录,拆零操作不规范未建立药品拆零记录。
6.过期药品及退货药品处理不规范等问题、
部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质量意识淡漠,医疗机构内部如护士站、急救室等药品流转不规范,对过期药品及退货药品处理不规范。存在非法购进、使用假劣中药饮片现象;违规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类检验试剂超过有效期。
7.乡镇卫生院“代购分发”管理混乱
个别乡镇卫生院“代购分发”管理混乱,药品的购进、储存、出库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为监管的薄弱环节。
8.医用氧和分子筛制备富氧空气管理不规范
医疗机构对医用氧购进和富氧空气制备管理薄弱,相关购进记录、制备管理记录不完整不齐全,有的不可追溯。氧气输送设备、管道管理松懈。
9.美容门诊美容类药品管理不规范
医疗性美容院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类药品使用,造成药品安全事件,涉及假药购进、使用。
10.自制中药贴剂管理不规范
“三伏贴”、“三九贴”等自制中药贴剂在药品使用单位盛行,产品多依托于医疗器械类等贴剂销售使用,声称治疗各种疾病,产品无标签、无说明,抽检困难,定性困难。
11.特殊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制剂、放射性药品管理不规范
个别乡镇卫生院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弊。部分三级医疗机构没有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但仍然使用放射性药品。不具备符合放射性药品使用条件的专用病房,无法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但临床实际需要使用。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市局存在履职风险。
(四)从药品监管环节上看药品安全风险
1.隐蔽的虚假宣传和推销增加了监管难度
非药品冒充药品、非药品宣传治疗作用、夸大宣传占比较高。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大多来源于药店(多是单体药店和加盟店)、诊所、卫生室、成人用品店、美容院、化妆品店、商店、集市,以及游医药贩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夸大宣传误导群众上当受骗。由于近年来非药品冒充药品相对于过去更加隐蔽,相关产品以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杀用品出现,部分还标识了“本品不代替药品”字样,有的添加了药用成分,有的暗示或宣传治疗作用并用于治疗疾病。在查处时有一定法律定性方面的困惑,影响了打击力度。群众上当受骗,怨气较大。
2.单体药店开办标准低,监管风险隐患大
随着新的开办标准出台,单体药店的开办标准降低,一些加盟连锁门店逐渐脱离连锁,注销后开办单体药店,对于注销后药品的处理缺少依据和政策解释。新开单体药店,缺少总部计算机控制、远程审方等措施,增加了监管风险。同时,由于连锁总部监管由省级监管,对连锁门店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理信息传递带来了新的问题。
3.对部分环节和产品疏于监管,存在监管盲区
(1)对用量少、非常规的药品,易存在监管盲区:医用氧气、笑气(氧化亚氮)等气体类药品购进、储存;
(2)对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等检查频次少;
(3)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诊疗、推拿按摩等机构声称的临方炮制的中药制剂等问题,疏于厘清监管责任;
(4)网络监管能力不足:有的网站上销售非药品暗示治疗作用,涉嫌销售假药或虚假宣传,但监管人员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疏于监管或监管业务不熟练,对相关违法现象感觉老虎吃天,无从下手;
(5)对计生服务机构、戒毒机构、医疗性美容机构的监督检查相对频次少;
(6)对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彻底解决;
(7)部分商业物流企业(快递公司)不具备保证药品温湿度的运输条件,对相关物流企业的审核检查相对较少。
4.基层药品市场监管力量不足、人员能力有限
监管业户基数大,监管人员数量有限,由于创城等各类工作干扰,难以有效达到上级要求的监管频次。基层药学专业监管人员少,业务知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问题的发现率及处置率较低,监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镇街市场监管所作为全局监管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工作千头万绪,任务极为繁重,能投入到药品市场监管的力量十分有限,且队伍“老龄化”严重,工作积极性不高,又缺少药品市场监管专业人才,对监管业务不熟练,本领恐慌现象普遍存在。
5.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部分法规文件制度滞后,监管执法难
部分法规制度严重滞后,对部分问题缺少权威解读、释义,如地方标准中药饮片的销售问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药品委托配送监管、网络销售药品监管、药店卫生室经营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三伏贴等管理规定和处罚依据不明确等造成监管执法难。同时个别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业务素质较低,执法标准掌握不一,不能很好的依法行政,有效的开展现场检查。
6.新《药品管理法》难于落实造成执法人员困境
新《药品管理法》处罚标准较重,执行到位难度较大。比如监管中发现的非法渠道购进(回收药品、中药饮片),销售超效期药品等问题。按照“四个最严”与行政处罚原则,基层监管执法人员面临如何执行的问题。部分执法人员偏面理解“四个最严”,导致承担了很大的行政风险。以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为例进行说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12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处罚标准显著重于《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基层监管执法人员面临执行困境。
二、药品市场风险管理建议
坚持问题导向,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加大飞检、暗访暗查力度,把各项监管工作抓紧、抓严、抓实,努力让监管工作始终“跑”在风险前面,消除药品安全隐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一)坚持问题导向,以风险管理引领监管工作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风险管理理念,以风险会商引领监管,让防控措施跑在风险前面,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开展药品风险管理培训。分析药品、医药行业、监管岗位的高风险属性,讲解药品风险管理理论、方式方法,增强了风险管理意识,提高监管靶向性。二是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印发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和风险闭环监管若干办法,建立风险排查、分析会商、分类管理和风险处置四步规程。建立自下而上风险排查上报制度,每季逐级上报新发现风险因素;建立横向汇集制度,全面收集监督检查、检验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办、舆情监测等风险信息。对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案件查处、药品抽验、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内通报、群众投诉举报等风险信息及时进行确认、分析和评价。三是认真开展分析会商。在半年一次系统内风险会商基础上,从今年开始,每年一次邀请省局领导、市人大政协领导及医药卫生行业代表、委员,药学院、疾控、检验监测等药学专家,从公共安全、舆情风险、监管责任等不同角度,全面排查、分析,会商重点风险因素,提出风险防控意见建议。四是以风险会商指导监管工作。根据风险会商,制定《药品市场风险防控清单》,明确风险点存在的问题、风险级别和防控措施,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和监管薄弱环节,开展针对性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拉出台账,明确责任人、防控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调度销号。
(二)全程管控,消除风险隐患
1.严管源头,实行渠道问题“零容忍”。一是加大药品批发企业购销存的监督检查。对药品购销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进行查证,严厉打击顶风而上的挂靠走票以及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行为。二是开展药品零售连锁管理专项整治,纠正连锁企业“连而不锁”的现象,坚决遏制连锁门店从其他渠道购进药品以及购进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以及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行为。三是开展使用单位药品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包括疫苗、药品类检验试剂、特殊药品、气体类药品、有临床使用特殊要求的高风险药品等的购进、储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诊所、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完善药品追溯体系。四是组织开展疫苗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全市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在上述四项工作中严查药品购销渠道,严查药品特别是疫苗储运条件,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违法行为。
2.严管过程,消除流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一是组织开展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专项检查。制定执业药师执业规范,对参与提供虚假材料、挂名的药学技术人员依法依规限制其药品市场准入。对检查发现的申报弄虚作假、关键人员不能在岗履职等不具备开办条件、在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GSP认证证书乃至撤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加强药品购销、储运、使用和药学技术服务过程的监督检查,严防流通管理不规范导致药品变质以及假劣药品的流通和使用。
3.突出重点,针对高风险药品用力。一是深入推进疫苗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与市卫健委联合组织开展疫苗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组织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自查自纠。指导各县市区局对辖区疫苗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市局与市卫健委联合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组织各县市区开展新冠病毒疫苗专项检查,市局组织督导组对全市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开展督导检查。二是对生物制品、特殊药品、麻精药品复方制剂、心脑血管用药等高风险药品监督检查,开展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监督检查,防止药害事件和药品流弊事件发生。三是组织开展处方药销售监督检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渠道、入库验收、储存养护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中药饮片无证生产加工、非法渠道购进以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四是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专项整治,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交易服务监管。五是组织做好全市市场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和评价工作。按照风险分析确定的高风险品种,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抽验。
(三)实施协同监管,发挥监管规模效应
一是加强药品市场协同监管队伍建设。在药品市场监管、稽查、药品检验等岗位选择政治素质高、监管业务精的同志,利用开展学习培训、每次飞检前集中经验交流、检查中“传、帮、带”等方式培养检查人才,提高药品市场监管业务技能,建设了一支敢于担当、勇于作为、业务精良的药品市场检查员队伍。二是加强药品市场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检查员微信群、QQ群、公共互联网等建设药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传递不涉密监管信息和开展监管工作交流,提高监管信息传递和监管工作效率。三是建立药品市场监管一盘棋的协同机制。用县局的力量干市局的活,市局抽调各县市区局检查员集中培训后开展检查;用市局的力量干县局的活,由于人力、资源、技术等各方面原因,县市区局难于开展的难点工作,市局组织力量帮助解决;案件延伸线索的调查、协查,鼓励用兄弟县市区局之间帮着做。四是注重横向协同,增强了监管效能。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监督检查后,将检查情况通报给卫健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后,向医保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将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侦办力度;监管工作信息,及时通报给新闻单位报道出去,强化工作影响力。五是加强药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与市卫健等部门成立疫苗工作专班,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疫苗监管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建立了部门协作机制,建立了疫苗工作台账,建立了联合培训、联合督查、联合风险会商、联合通报、互通安全信息等协同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在政府层面起草了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先后两轮征求宣传、卫健等13个部门意见建议,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市成为全省第一个由市政府制发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地级市,走在全省前列。3月底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疫苗监管队伍、检查频次、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工作明确具体要求。
(四)监管措施“拧螺丝”,增强监管效能
面对繁重的药品市场监管任务,市场监管和稽查办案紧密结合,省市县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实行“企业自查、县局检查、市局督查、落实处罚”四部曲,监管措施“拧螺丝”层层递进,逐步提高监管效能。一是监管要求广而告之,督促开展自查自纠。通过风险分析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重点监管措施,制发文件、召开约谈会,告之药品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给出整改时限要求,告知将采取的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以及收撤证等处罚措施,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同时督促监管对象认真依照国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属地监管部门。二是县局监督检查和常态化飞行检查相结合。检查前认真谋划,搞好检查前培训、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时严格执行检查程序,现场出示执法证件,现场告之检查任务,检查直击要害问题,只抓重点缺陷项目,发现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迅速公告查处结果。三是市局督查。随机飞检监管对象,了解县级局监管措施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属地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四是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对督导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县市区局依法查处,上报查处情况;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违法行为不查处不放过。
(五)创新监管模式,构建社会共治
1.广泛宣传安全用药。通过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发布安全用药信息,开展安全用药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药店等活动,宣传“为什么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宣传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危害;组织企业开展营业员培训,让每个营业员都成为安全用药宣传员,向购药群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提升社会公众对药品安全的认知度,让群众理解、支持并自觉自愿地参与药品安全工作。
2.示范创建引领行业规范。制发规范化建设标准,每个县市区打造1家规范化连锁总部,打造1条药品零售规范化建设示范街,树立10家规范化药店。召开了全市药品零售规范管理提升会议,介绍经验做法,组织现场观摩学习,提升整个行业规范化水平。在全市开展“最美药师”评比活动,倡导全体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学习药学知识、药事法律法规新风尚,提高规范药学服务新水平。
3.推行药品零售企业“一店一码”公示。在药店店堂醒目位置公示专属智慧监管码(二维码),扫码就可了解企业证照、信用等级和执业药师情况,了解药店网格监管人员信息和对药店监管情况,了解安全用药信息和国家规定,了解投诉举报电话,也可对监管部门留言投诉。监管部门在网络后台可对辖区内药店的上述信息进行维护,及时了解和处置群众举报投诉。通过推行“一店一码”公示,加大社会宣传,引进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构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4.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制度。推行精细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域覆盖、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市县乡三级网格职责,实施药品市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一是定格。依据监管职责、监管岗位定格(划定监管网格);二是定员。明确监管网格内监管人员;三是定责。明确网格内监管责任人员的监管责任;四是定标。规范监管标准。监管责任人员对责任网格内监管对象、监管职责、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做到“四清”。保证监管措施落实到位、风险防控到位、监管信息上下通达到位“三到位”,提高监管服务水平。(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