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天,我很高兴能有机会来到XXXX,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这个话题,和大家一起交流自己的学习体会。XXXX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组织全系统的廉政学习活动,既充分体现了作为国有企业,对党员干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公司领导干部具有强烈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为我市其他国有企业作出了表率、树立了榜样。
今天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党课,正好有这样几个背景:一是三月初,我省组织召开了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均举办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廉政教育也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重点。XXXX也已经召开了党史学习教育动员会议,教育全体干部职工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希望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国务院、省、市先后召开了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会上,各级领导均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了部署。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对国有企业主要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的监督,既激发国有企业活力,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既要有激励机制,使他们放开手脚大胆干事创业,也要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三是到2021年,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有三年左右的时间,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六类”人群列入监察对象,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第三类群体明确列入监察对象范围,这三年,国有企业反腐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接下来,我将根据以上背景分析,和大家交流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谈一下如何全面把握十九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二是正确认真当前国有企业系统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新动向;三是深刻理解国家监察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意义;四是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在管党治党中的政治责任。
我讲的第一个方面,是全面把握十九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腐败毒瘤打出重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力度史无前例,成效世界瞩目,形成有力震慑。据统计,在此期间,全国共立案审查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xx人,其中中央委员、候补委员xx人,中央纪委委员xx人,纪律处分厅局级干部xx余人,处分县处级干部xx万多人,基层党员干部xx万人。这些数据,彰显的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正风反腐上坚如磐石的信心和敢打必胜的斗志。特别是xxx、xxx等一批“大老虎”被绳之以法,更是坚定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
这是我们党刚发生的事,也是党的历史,这一段历史中,党中央以坚如磐石的决心、零容忍的态度来惩治腐败,充分彰显了他们巨大的政治勇气、卓越的政治智慧和强烈的责任担当。我们学党史,要全面的学,这里也要认真思考,我们要明白,如此史无前例的反腐力度,离不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定领导。今天,我想从另一个视角,来和大家一起简要交流当前党风廉政建设所面临的新任务新目标新思路,即探讨一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思想新部署新要求,这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规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推进具有很大的帮助。
一、习近平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的发展脉络
我们先通过习近平三十多年的从政实践,尤其是对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关工作的亲力亲为,来体会下习近平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是根基深厚。在2021年初中央纪委十九届五次全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一旦脱离群众,就会失去生命力”。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正定工作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就很明确,他强调,“党风的好坏,决定人心的向背;人心的向背,不但决定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命运,也决定着党的命运”,他告诫党员干部,“不能把争取党风尽快根本好转当作一般的业务工作去看待”,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不利用职权谋图私利,是一个共产党员必备的条件”。这些思想,对于我们今天仍很适用,也是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想源泉和理论根基。
二是实践丰富。在2021年的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我们可以看到,剑指“老虎”“苍蝇”的反腐败工作,都是着眼于解决公共利益受到侵蚀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问题的。习近平从河北正定,福建厦门、宁德、福州到浙江、上海,再到中央,其丰富的从政实践,始终凸显高站位认识、高起点部署、高水平推动、高标准检验党风廉政建设的卓越领导艺术。比如在福建工作时,他推动出台“宁德廉政12条”,大力倡导“马上就办”。“马上就办”现在已经成为很多领导干部的座右铭,有力推动政府办事效率的提升,也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务实高效、真抓实干提供了思路。
三是特质鲜明。我们大家应该知道,习近平总书记执政的时间里,正处于国际政治风云的急剧变幻和我国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进程中,面对这样一个形势,必须全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才能确保我们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顺利推进。习近平总书记精准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行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审时度势,以重整行装再出发的勇气,依然展现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以贯之的坚定决心,展现出决胜反腐败斗争的大无畏气概。
二、习近平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党中央反腐倡廉的风向标,既为我们不能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不必做什么提供了指南,也为我们怎么样更好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
一是政治意识强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之际,总书记就强调“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在十四五规划中,总书记擘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体现出从政治上从严管党治党的高度自觉。我在这里举一个政治问题比较突出的反面典型:在2021年的中央纪委全会上也被点名的一个大老虎,那就是2020年被查处的秦光荣,就是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分子。经查,其毫无理想信念,背弃党的宗旨,丧失政治立场,严重践踏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也启示我们,任何时候都要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紧盯政治立场、政治忠诚、政治责任、政治生态,始终把讲政治摆在我们工作的首要位置。
二是问题导向鲜明。习近平总书记始终以实事求是的精神直面矛盾和问题,以矢志如钢的胆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习近平总书记就一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值得警惕》的文章作出批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这表明总书记时刻以问题为导向,时刻关注新的历史条件和执政环境下的新问题,下大决心、下大力气去整治、去纠正。
三是管党理念特别清晰。总书记管党治党理念进一步完善,提出“打铁还需自身硬”“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打铁必须自身硬”,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三、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021年初,在全国党史学习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无论是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还是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风廉政建设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遵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思想,就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求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首要任务。其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绝不是一句空话,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更应该不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而不能有任何的淡化心理。比如说,在微信群里或朋友圈里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或违背中央、省市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这就是典型的不讲政治的具体表现,是要受到纪律处理的。
二是切实抓好理论武装。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的最新成果。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我们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领会贯穿其中的坚定信仰信念、鲜明人民立场、强烈历史担当、求真务实作风、勇于创新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并用以武装头脑,切实增强“四个自信”,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职高强,干好本职工作。
三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密切关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新动向新表现,坚决防止回潮复燃。大家不要认为“四风”问题在国有企业中不存在,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国有企业更容易滋生“四风”问题。比如在2021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就有3起发生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有的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既领取购车补贴又违规使用公车;有的违规在下属公司报销招待费问题;有的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向大家通报这些案例,既是对我们的一次警醒,告诉我们当前“四风”问题仍以隐形变异的方式存在着,更是对我们的一次触动,要求我们时时记住,底线千万不能破,黄线千万不能踩,红线千万不能闯,高压线千万不能碰。
我讲的第二个方面,是正确认真当前国有企业系统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新动向
我们的XXXX首先是一家国有企业,既然是国有企业,就应当承担着保持国有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职责和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非常关心,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14年8月,习近平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深刻指出,我国国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执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也是起支柱作用的,必须搞好”;2017年12月,习近平在我省徐州市考察期间强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时进一步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2021年1月,习近平在调研时,再次指出“国有企业要稳,才能对国家作出更大贡献”这就界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和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属于顶梁柱,必须发挥好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所以,包括XXXX在内的全市所有国有企业,要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样,着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廉洁从业、强化作风建设。但是,当前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违纪违法问题,如一些管理人员放纵自我,宗旨观念淡化、公私界线混淆、角色定位错位、个人行为失范,导致一些企业潜规则盛行,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给国企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下面,我从违纪和违法两个层面对当前国有企业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
一、强化纪律执行,守住纪律底线,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也是新时代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根本所在。2020年12月底,XX省委办公厅印发了xx通知,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权责边界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我市也正在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所以,作为受党指派、为党工作的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无论从事经营管理哪一项工作,干的都是党的事业,都要具有“视纪律如生命、讲规矩为天职”的责任担当。
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纪,一般是指违反党规党纪。顾名思义,党规党纪是管住全体党员的,党员无论身处何地,无论是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工作,还是在国有、私营企业或者其他行业,都要具有鲜明的纪律和规矩意识。下面,我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围绕一些典型案例,来和大家一起重温一下与我们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纪律和规矩要求。
一是政治纪律方面:《处分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依次对“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典型案例——对抗组织审查
XX公司经理xx在得知组织将对其问题进行调查后,为避免其任职期间设置“小金库”以及通过制作虚假施工协议从xx公司套取资金的事情暴露,xxx,转移、隐匿证据。并叮嘱xxx不要如实、全面向组织反映问题。行为违反了《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构成对抗组织审查错误。
二是组织纪律方面:《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三是廉洁纪律方面,《处分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典型案例——收受礼品礼金(这是XXXX内部的案例)
xx所长xxx受贿问题。2019年至2020年,xxx在任职期间,先后2次收受xx所送人民币及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xxx元。2021年3月,市纪委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物予以收缴,上缴集体。
四是群众纪律方面:《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典型案例——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2020年,xx公司在xx投资建设xx项目。2020年9月,安排xx分公司收费人员以“施工费”的名义,先后向33户xx业主收取管网建设费用计人民币xx元,缴入xx公司账户。
Xx在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其行为违反了《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四项规定,构成在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错误。
五是工作纪律方面:《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依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六是生活纪律方面:《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依次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二、模范遵守法律,恪守宪法法律,在职务行为上坚决不逾法律界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三年左右的时间了,纪委监委现在不仅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是针对查处违纪问题),也要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承担着维护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和职能,主要是针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方面),依法查处贪污贿赂腐败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的职能已经由原检察院转至纪委监委内。今天的廉政党课,我也就国有企业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和大家作一个探讨。
国有企业系统利益链长,廉政风险点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身处市场经济一线,面对的各种诱惑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呈易发多发态势。国有企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挫伤了职工改革积极性,激化了干群矛盾,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国有企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出以下显著的行业特征:
一是窝案串案明显,呈现一损俱损的特征。最近几年,我市查处了xx公司系列腐败案件,共立案审查xx人,移送司法机关xx人,责任追究xx人,提醒谈话xx人,函询xx人;xx市也于前几年查处了xx集团案件、xx公司案件、xx有限公司案件等。从这些案件来看,呈现出系统性、链条状、塌方式腐败等团体腐败的特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承揽、物资采购等国企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易发高发,尤其是企业“一把手”更是成为腐败的高危岗位。据不完全统计,xx市近年来查办的国企案件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一把手”违法犯罪占比一半以上。由于一把手“失守”,上行下效,影响和连带企业多名管理人员倒下。比如xx集团案件中,公司董事长xx、总经理xx、副总经理xx、会计xx等4名公司高管沆瀣一气,共同参与“小金库”资金的运作、分配,全部接受组织调查。
二是作案手段多样,呈现隐匿敛财的特征。极少数国企管理人员靠山吃山,利用监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钻空子”、打“擦边球”,想尽办法把手中权力变现,谋取私利。比如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中,xx作为公司董事长,伙同公司其他高管及公司采购人员利用xx等原料采购机会,长期收受回扣。
三是涉案金额巨大,呈现影响恶劣的特征。Xx集团案件的涉案金额极其巨大,接近x个亿;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中,尽管有体制机制的原因,但该公司董事长xx等人也在短短的几个月,就把一个投资x亿多资金的全新企业逼上绝境;我市2020年底查处的xx公司系列案件时,仅收缴的违纪款就达xx余万元。这些腐败案件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带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职工切身利益,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讲的第三个方面,是深刻理解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的全覆盖
大家应该注意到,刚才我在廉政党课中,已经有两处提到了监察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容。监察体制改革到2021年已经三年左右的时间了,大家有时还是不够清楚,什么是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对我们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着怎样的影响?在这一部分,我将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我的学习体会。
一、监察立法的目的——理解为什么要实施监察法
监察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点:
一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7年11月份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开始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其实这场改革从2016年就已经开始,在当年的11月份,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至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到2021年,已经有三年左右的时间,这场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政治权力、政治体制、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党的十九大对此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将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出台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
我市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统一部署,遵循积极坚定、审慎稳妥的原则,将检察院的反腐反渎预防部门合并到市纪委监委,以形成反腐的强大合力。通过调研摸底、人员转隶、编制划转等大量工作,通过市人代会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主任,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了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我市监察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监察力量明显增强,截止到2021年2月底,已办理留置案件xx件。
二是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员,但仍留有空白,比如无法对一些手中拥有公权力的非党员实施有效监督、执纪和问责。监察法,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全面填补国家监督空白,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将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由监察机关,也就是各级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监察。
三是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利于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监察对象的辨析——理解为什么要监察全覆盖
监察法的出台,对于我们国企干部职工而言,最为关注的肯定是关于监察对象有哪些?监察对象与我们之前的纪委监督对象有哪些区别?在这里,我通过监察体制改革2017到2021三年的实践,党员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的认定、纪委机关和监察机关职责的认识,来帮大家梳理一下,为什么要监察全覆盖。
一是准确认定党内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党内监督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此外,党纪处分条例中的个别条款仅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比如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规经商办企业等。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否行使了公权力。比如,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法犯罪,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该行为则不属于监察范围。再比如,没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临时参与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该项目范围内,行为人也属于监察对象。
二是准确认识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责。大家通过新闻媒体的一些宣传,可能存在这样一个误会,认为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很大,想查谁就查谁,我觉得有必要在此将监察机关的职责向大家明晰一下。监察机关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监察是个大概念,范围既包括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因此,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而不是“办案全覆盖”,监察机关承担着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职责,这与之前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职能有着本质区别。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工作内容涉及监督和惩治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三个层面。执纪工作中要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监察工作中同样要把监察监督挺在前面,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
三是监察全覆盖是历史必然和现实需要。通过对党内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的区别,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职责区别,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党内监督对象留有空白,纪律检查机关也就是纪委不能实现对拥有公权力的非党员进行有效有力监督。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但毕竟还有少部分同志是非共产党员。此外,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大量存在,“小官大贪”、侵吞挪用、克扣强占等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严重离散党群干群关系、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所以,很有必要构建国家监察体系,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地方,或者对不适用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三、监察法条款的释义——理解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怎样界定的
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对象,主要是六类人群,分别为:(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下面我和大家一起来理解一下监察法中规定的监察对象,特别是第三项规定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到底是指哪些人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主体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共事务管理行使的强制性支配力量。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我就不一一解读了。有些监察对象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如第一类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就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在这里重点解读一下第三类监察对象,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以上对象如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大家可以对照以上解释,看看我们XXXX的哪些同志属监察对象。
我讲的第四个方面,是切实履行国有企业在管党治党中的政治责任
2021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调研时强调,受国际国内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仍然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国有企业是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企业发展规律,同时必须自觉抵制商品交换原则对党内生活的侵蚀。从我市查处的国有企业系列腐败案件来看,一些管理人员特别是“一把手”,还存在着种种不容忽视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在这里,我要向大家澄清两个误区:一是坚决澄清国有企业只讲经济属性,忽视政治和社会属性的模糊认识。坚决摒弃只要赚钱就行、少讲党的领导的错误观点,坚决纠正忽视党的建设优势、丢掉党的建设光荣传统的错误做法,把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作为牢不可破的信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含糊、不动摇。二是坚决澄清国有企业特殊论的模糊认识。国有企业的行业、领域有差异,但管党治党没有例外。国有企业必须正视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抓起严起。对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对搞空头政治,把党中央精神当口号,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对搞变通、做选择、打“擦边球”的,对懒政怠政、不担当不作为的,对传播小道消息、以讹传讹、负面解读正向信息的,必须坚决反对、严肃纠正。
那么,作为国有企业,我们怎样服务于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怎样在新一轮“解放思想、追赶超越”中实现企业的自身价值?怎样更好地通过强化自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想从三个方面与大家作一交流。
(一)正确把握三种关系,不断增强抓好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保持党的纯洁性,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始终紧抓不放的重大政治任务。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同样负有这一重大政治责任,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把握好三种关系,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一是正确把握发展生产力与增强免疫力的关系。发展生产力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不增强免疫力,个人廉洁出了问题,就很可能让一切努力毁于一旦。因此,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既要不遗余力地发展生产力,又要毫不松懈地增强自身免疫力。在此,我有三句话与大家共勉:第一句话,人不可能把金钱带进坟墓,但金钱却能把人送进坟墓。对这个问题,我们要想明白。我经常在一些材料上看到,有些受贿的人拿了钱以后压力大得不得了,吃也吃不好,睡也睡不好,不知道把钱放在什么地方,有的在地板下面挖个洞,有的放在煤气瓶里面,不敢存银行,老是为这些钱提心吊胆,说到底也是在受折磨。第二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以为一些人跟你交朋友、送你钱、帮你办事是无欲无求的,一定要知道不义之财包藏着行贿者的祸心,到头来还是要向你索取回报。他们行贿时信誓旦旦:“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你不说我不说没有人会知道”。这种苍白的承诺,听起来很可信,但也无一例外地被大量查办案件的事实所击破。要知道,这些人为了牵住你的鼻子,甚至会在家里记一本“黑账”。凭这个,他们就能要挟你、威胁你。第三句话,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打倒自己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如果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勤勤恳恳、奋发有为、清清白白地工作,谁能把你打倒?但是,如果你违纪违法,就会把自己打倒。党员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能力可以不断提高,勤奋不够的话可以严格要求,但是廉洁方面出了大问题,谁也帮不了你,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正确把握抓经济发展与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当前,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抓经济发展的责任很重、压力很大,我们XXXX同样如此。但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容易出现忽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倾向,这种现象如果得不到高度重视和及时纠正,必然会影响党风政风,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进而也影响经济发展的大局。事实证明,凡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单位,党风政风就好,经济发展的环境就好。反之,如果一个地方乌烟瘴气,干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就难以吸引投资、集聚人才、凝聚人心。在座的各位同志,要牢固树立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济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四个同步”,即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着力抓好XXXX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是正确把握以身作则与带好队伍的关系。加强自身修养,时刻严于律已,作好表率,是每一位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立身之本,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所在。大家要切实增强法纪观念,自觉用《准则》《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尤其是“一把手”要带头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同时,还要管住班子、带好队伍,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是责任,更是义务。
(二)切实扛起“两个责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上聚焦用功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国有企业党委有责任,纪委同样有责任。党委、纪委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好中央、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真正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份内之事、应尽之责,记在心里、抓在手中、扛在肩上,更加自觉地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重任。
一方面,要落实好党委主体责任。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要亲自执行和推动,仅仅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既要挂帅更要出征”,主动抓、为主抓、经常抓,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各业务部门要在日常工作中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真正从管理制度上及早防范,堵塞漏洞,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经济指标不抓惩治腐败。牢固树立“查处是最大保护”的意识,克服干部管理中重保护、轻惩处,重教育、轻问责的问题。加强制度公开,做到规范明确、有章可循,形成阳光经营清单,保障职工对企业管理的知情权,进一步畅通职工表达意见建议和投诉检举的渠道。
另一方面,要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企业纪委要抓好主业、当好主将、做好参谋,着力在监督、执纪、问责上下功夫。在监督上,把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使各项制度成为企业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发挥制度的根本保障作用;在执纪上,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及时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对于非党员的企业管理人员违反相关纪律和涉嫌违法的,可以向辖地且有管理权限的监察委员会移送线索),坚决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在问责上,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始终以严之又严的态度,努力树立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良好形象
2021年初,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管理人员,应从关系企业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政治高度,认清全面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以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政治责任,全面抓好党建和纪检工作,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组织保证和纪律保证,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一是要严以修身,坚守“底线”。“底线”是对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提升道德境界,始终坚守做人底线、党员底线和从政底线。要培养高尚人格,守住做人“底线”。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家做一名好儿女、好父母和好丈夫、好妻子,在社会上做一名好公民;要坚定理想信念,守住党员“底线”。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再学习再提高,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是思想和行动的“总开关”。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要自觉增强党性修养,思想政治上清醒坚定、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践行为民宗旨,守住从政“底线”。开展工作必须以职工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扎扎实实帮助职工解决问题,才能取信于职工,确保企业长治久安。
二是要严以用权,不越“红线”。严以用权就是要在党纪政纪“红线”范围内按程序用权、公权公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不越“决策”红线、“用人”红线和“财经”红线。不越“决策”红线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注重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作用,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尤其是在“三重一大”事项等方面,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定,决不能搞“一言堂”;不越“用人”红线就是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做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努力营造正确的用人导向;不越“财经”红线就是要过好金钱关和利益关,对凡是有碍公平、公正和廉洁的事,坚决做到不打招呼、不批条子、不插手干预、不徇私情。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都要做到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三是要严以律己,不碰“高压线”。很多贪官在入狱前,总会对自己的收贿行为懊悔不已,一位曾经风光无限但后来因收贿而锒铛入狱的领导这样说道:“领导干部就像是足球场上的球门,老是处于被人攻门、破门之中。”这说明,只要你掌握了权力,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千方百计地收买你,如果放松警惕,把握不好,就会触碰“高压线”、栽跟头。许多腐败案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对法纪缺乏敬畏、知行不一的结果。如果没有对法纪的敬畏之心,总是说一套做一套,即使再懂法,再懂得纪律条规,最终也会受到法纪的惩处。坚决不碰“高压线”,就必须严以律己,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
同志们,刚才我利用这次宝贵的机会,在党史学习教育系列活动汇总,和大家一起交流了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一些学习和工作体会,供同志们参考。我真诚地希望XXXX的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都能倍加珍惜组织和人民的信任,倍加珍惜手中的权力,倍加珍惜自己的家庭和亲人,倍加珍惜干事创业的机遇和舞台,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坚持严字当头,强化纪律约束,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保障作用,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xx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全力打造xx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