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四条院务会议包括院长碰头会、院行政会、院全体会三种形式。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院务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院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院务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