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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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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源自于1985年,到目前为止经历了30余年的发展,截止2016年,中国私募股权活跃的机构达到8000余家,管理资本超过x万亿人民币,随着市场活力的不断提升市。场竞争的增加,投资压力和项目估值水平也都节节攀升,无论在市场规模还是市场投资范围上国内的私募股权基金出现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分析
  根据2010年到2016年我国私募股权募集资金量和基金数量的数据,私募股权投资这些年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近年来的私募股权基金规模在2010年迎来了复苏期,并且出现了稳步增长,在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募集规模达到了x亿人民币,募集基金数量在2011年达到了x个,但在2012年,募集基金数量和规模均下降了一半,直到2014年才重拾升势。从募集资金的来源来看,近年来无论从数量还是资金上来看,融资来源慢慢向中资机构倾斜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2010到2016年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虽然在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数量和金额达到x亿人民币和x个投资案例的谷底,但是在2014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恢复迅速增长,到2015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金额达到x亿人民币,这一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规模达到高峰,案例数目也达到了x个。在投资方向上,私募股权投资涉及电信服务、信息技术、金融、能源等各个行业,在信息技术、可选消费、金融、日常消费等方面的投资数量也较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主要是创业基金、成长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四种,其中又以创业基金和成长投资基金为主,其中成长投资基金占比最大。
  从行业来看,行业集中度较高,从2011年开始投资方向主要开始向信息技术产业偏移,到2014年投资行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行业,其次是金融与可选消费行业。从退出角度来看,从2010到2012年处于稳定增长的态势,而从2013年出现快速增长,在2014年退出金额达到x亿,项目数量达到x个,2015年退出金额达到了x亿元的高峰。退出方式的选择上,早年间的私募股权投资都是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退出为主,占到了全部退出规模的将近x%,在2012年后并购逐渐成为退出的主流渠道,而从2013年开始股权转让的规模有所扩大,2015年股权转让退出规模也得到了迅速增长。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问题分析
  我国创业投资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并且为社会经济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行业本事是为支持中小微创企业为主体的新兴投资业,而高成长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在成长过程又存在严重不确定性;风险很大,生命脆弱,存活周期短。因此,为其提供投资和增值服务的创业投资,也必然带有高风险,高失败率的特征,但也蕴藏着高收益的机遇,即被投资企业一旦成功上市或溢价被并购,就会获取少则几倍,多则几十倍的丰厚收益,并且除去弥补投资损失外,还能为投资者提供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收益。不过,宏观上能否为其创造一个有别于传统金融业的新的制度环境,关系到创投行业的兴衰成败。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创投行业金融了严重的衰退期,“融资难”、“投资难”、“退出难”和“收入少”的形势非常严峻,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法律制度存在着问题,国家部委发布了各类管理办法,虽然对创业投资发展和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些规定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在国内也尚不明朗,国家各个部委之间也相互掣肘,对创业投资的监管和权威性也相对弱化,国家各个部委之间又利用自己的职权,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竞争。在国内股权投资的定义,其本质含义至今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定论,从而导致社会在认知,理念,投资实践以及媒体舆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很多诈骗犯罪都是以股权投资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
  其次是税收制度问题,国家部委规定了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后,可按其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这一定义本身由各级政府部门核准,一定程度上中小企业的认定问题就会对税收的增加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创投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时,该企业符合中小企业的标准,但是两年之后,该企业因为不断成长而超过了中小企业标准,因此也很难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于创投基金按照合伙制企业税收也严重挫伤了广大自然人参与投资创投基金的积极性,同时也严重影响普通合伙自然人充分展示其专业才能的积极性,而在北京、上海、天津、新疆等地为了加大对创投基金落户的支持力度,采取一定方法避开这种税收制度,但是收效甚微。
  第三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问题,对于创投企业来说,市场的流动性是企业的生命,良好的流通性和变现性,对于创投企业来讲十分关键,2007到2010年之间创投企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因为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相继开设和运营,使得创投企业找到了一条退出路径,2011年国内证券市场的低迷,IPO的长时间暂停,创投企业进入了深度的萎缩和衰退。虽然目前国内退出了创业板市场,国内创业板对标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国内创业板依然倾向于财务数据光鲜,财务指标较好的企业,很多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其收入和利润不可能短期内呈现直线增长,而国内创业板对这些企业财务指标的隐形规定,将很多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微企业上市拒之门外。而在国内中小微企业上市之后,证券监管部门为了防止非正常套利和市场非正常波动,规定创投基金在IPO后锁定期为三年,这一规定对创投基金资金的退出和良性循环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为创投机构在投资之前对目标企业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尽职调查和分析评估,至于企业能否成功上市,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企业上市之后,市场的波动性给创投机构能否带来收益也是未知数。新三板改制以来,挂牌企业迅速增多,如今正在向全国扩容,监管部门正在制定相关规则,推动加快发展。但我们也看到新三板挂牌的小微企业还处于增强创新能力、强化管理创新和加快推进商业化进程的持续成长阶段,迫切需要能够既增大资本金又能提供增值服务的创投长线资金,而不是短线炒作资金。虽然新三板市场为增强交易活跃度。吸引大量短线资金进场也十分必要的。其功能可发现挂牌企业的价值,形成市场倒逼机制,促使企业用高成长来回报投资者,同时,在充分竞争中加速优胜劣汰。但要使挂牌企业持续增强内生成长动力,应主要依靠能够助推企业规范健康成长的长线投资者,而专业化的创投基金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
  第四是创投基金母基金制度的问题,国内的创投母基金,不论是政策性的引导基金还是商业化性质的母基金,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是规模并不是很大,而且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政策性的引导基金数量少,而且还缺乏统一规范的全国化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引导基金,分散在各个部委,自我管理,缺乏基金之间的相互协调,而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多数基金划归政府自行管理,对企业的引导和放大能力相对较弱。社会化母基金发展更为缓慢,制度创新也相对不足。
  第五创投基金运作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的创投企业管理人大多注重所管理的资金规模,主要是为了增加管理规模,相应的增加管理费用,如何为投资者创造预期合理回报被放在了相对次要的位置。同时,创投企业目前主要是为了投资项目,忽略了相应的投资后期服务,对于创投企业内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控制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决策的随意性,激励机制的不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创投机构的发展。
  第六是进一步加快利用外资入境来设立创投基金的问题,2012年国家批复深圳前海设立境外人民币母基金,这样的制度设置为境外人民币回流提供了投资机会,也有利于境外人民币的加速流通和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同时也有助于拓宽国内创投机构的资金来源,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进了国外创投机构现金的管理经验,但是国内政策始终没有对这一政策相应放开,对应的母基金,至今也尚未设立,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国内创投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问题建议
  首先,对于法律制度问题,国内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要统一规范创投机构的管理,明确创投机构的管理权限,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相应的政策,明确创投机构的定义,国家相关机构应当对于创投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和权威性解释。同时国内立法机构也应当在创投机构相关立法上下功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对证券法和公司法进行相应的修订,修正有限合伙制度对创投企业存在的问题。同时改变工商企业登记的地方属性管理,变为全国性流转,使得企业股权的异地转让和流动流畅进行,将股权交易市场划归全国管理,推动全国统一股权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其次,完善国内税收制度的修订,为自然人参与股权投资提供有利机会,与国外创投机构相对比,完善国内税收方法,与国际先进创投机构进行对比与国内实际情况结合,完成对税收制度的调整,推动国内创投机构较快发展。
  第三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应当适度降低创业板上市企业财务门槛,尤其是要关注那些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最低标准,但同时又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广阔商业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二是放手让投资者自己去判断企业是否有投资价值,并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去发现企业的价值;三是坚持实行“宽进严出”的制度安排,放宽财务指标前置实质审核,强化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并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信息披露与内幕交易及虚假欺诈等方面。鉴于我国创业板市场的成功运行,且有一定规模,今后一段时间内由于宏观经济处于稳增长态势,股市也将在波动中呈现缓慢上升趋势。为了鼓励创投基金更多地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质项目,源源不断向资本市场输送上市资源,有利于创投基金资金的良性循环,监管部门应参照国际惯例,适当缩短创投基金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新三板应加快建设高效运作的投融资体系,将境内外各类专业化投资基金聚集在新三板平台上,特别是要聚集专注投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初创期微小企业的投资机构,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首先要积极鼓励创投基金投资的中小微企业申请挂牌;其次是组织申请挂牌企业在挂牌前尽可能吸引创投基金投资入股;第三是企业挂牌后要引导企业重点与创投基金对接;四是要和地方股权交易市场联网,鼓励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积极培育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五是尽快制定出台新三板企业快捷转板升级制度;六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全国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持重企业的投资融资网络。这不仅有利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发展资金和管理增值服务,以及新三板孵化器功能的充分发挥,也有利于为创投基金聚集优质拟投资项目源,大大提高创投基金的投资效率。
  第四,国家要下大气力建设引导基金,不断引导社会投资放大,通过发挥国家级引导基金的放大作用,完善地区之间不平衡的状况,一方面推动地方投资基金的发展,另一方面是重点扶持全国范围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避免各地重复建设和不正当竞争。对于商业化基金,应当转变观念,改革创新机制,设计合理的投资组合,积极参与商业化创投。
  第五,要尽快建立基金合伙人之间的规范指导文件,约束和规范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行为,也要通过自律管理行为,强化基金的规范运作,同时也要加强创投高层管理与投资的道德素养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基金管理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最后,境外人民币创投母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应加快制定发布,以鼓励和引导境外人民币踊跃参与境内创投业。二是制定和实施优惠政策,引导境外人民币在境内设立的创投基金,专注投资创新型高成长中小微企业,并发挥其专业投资经验。三是要加强有效监管,防止打着创投旗号从事“热钱”套利行为。(y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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