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日院审判委员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专业法官集体智慧,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确保重大疑难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各类审判、执行的咨询机构,为法官审理(执行)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讨论研究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讨论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其他与审判执行业务有关的问题;
(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实践工作;
(三)促进本业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法官之间审判信息交流,提高法官司法能力。
第四条 根据本院实际,设立刑事专业法官会议、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执行专业法官会议,分别由分管院领导主持。
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副院长、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组成。法官助理应当列席。
民事行政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副院长、从事民事审判的审委会委员、员额法官组成。法官助理可以列席。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员额法官组成。法官助理应当列席。
根据讨论案件的需要,专业法官会议可以邀请其他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加。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参与讨论案件,应当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其他列席人员,参照适用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二)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存在群体诉讼、集团诉讼风险,或当事人矛盾冲突严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认为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