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激发全体军民支持、参与双拥工作的积极性,使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推动我市双拥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应纳入各部门总体工作部署,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是市级双拥模范(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和山西省双拥模范单位、全国双拥模范单位的推荐、申报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某市范围内属地各级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事宜由市双拥办负责。
第二章 双拥模范(先进)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 市级双拥模范(先进)单位,是在双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军地双方认可并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市委、市政府、某军分区批准命名的单位,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是被命名单位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标志。
第六条 市级双拥模范(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
按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某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某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市级双拥模范(先进)单位须达到以下标准: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单位党组织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部署双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