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进一步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乡镇逐步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县民生实事项目实行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县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民生实事正式项目,交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的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县人民政府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实施、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或者指向明确、操作性强的民生保障新办法、新措施,以及提高生活质量、发展机会的服务措施。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应为当年度可完成,若属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则应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二章 征集和初选
第四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征集。
第五条 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征集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尊重民意、突出民生;公益均等、普惠共享;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可评可检、注重绩效等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