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派出所管辖的噪声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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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治安工作随之也发生着变化。在派出所日常接处警中,噪声扰民报警逐年呈上升态势。笔者10月、11月进驻xxx所协助工作时,看到该所每天基本上都有一至多起噪声问题报警。xx分局信访办接到市长热线12345转来噪声问题投诉,有时一周多达数起。噪声已成为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
在同基层民警的日常接触中,笔者发现少部分民警对噪声问题的法律性质及公安机关在其中的职能作用模糊不清,笔者现提出对噪声问题的一家之言,与战友们交流,供战友们结合实际参考。
困扰基层民警的常见问题是3个:噪声有些什么种类?哪些属派出所管?派出所应该怎么管?
一、噪声的种类划分
按照《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防治法》)的规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由此可见,噪声有四大种类,即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二、派出所对噪声问题的管辖
对于噪声问题的管辖,《防治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四大种类的噪声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中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直接管辖,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类噪声,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港航部门,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下,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涉及到公安机关,部分交通运输噪声,交警负有管辖职责,部分社会生活噪声,派出所负有管辖职责。为了服务派出所实战,本文只谈派出所在噪声管辖中的职责。
总览《防治法》,派出所在噪声问题方面有三种管辖:
一是独立管辖。按《防治法》第6章第46、47条、第7章第58条规定,派出所对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两种情况有管辖权。一是开放式公共场所(如街道、小区、广场、公园)噪声由派出所管辖,室内公共场所(如市场、商场、酒吧、歌厅、游戏室、棋牌室)发出的噪声公安机关不管辖,由生态环境部门管辖。二是家庭室内发出的噪声,如喧哗、争吵、唱歌、乐器、音响、装修、狗叫等声音,由派出所管辖。
二是特殊管辖。《防治法》规定,派出所只管辖部分社会生活噪声,工业生产噪声由生态环境部门管辖,但有一个例外情况,即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的偶发性的强烈噪声,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罚款。
三是交叉管辖。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但生态环境部门也可对此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并且管辖上相对公安机关而言,生态环境部门负有优先权,即时间上生态环境部门已受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不得再受理处罚,处罚结果上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认识不一致时,以生态环境部门的认识为准。
三、派出所对噪声问题的处置
按照《防治法》规定,派出所对管辖的噪声负有四项行政权力:
一是审批权。《防治法》第2章第19条规定,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是检查权。《防治法》第2章第21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三是处罚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章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指《防治法》、生态环境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派出所办理噪声行政案件的案由是“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行为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行政处罚措施是警告或罚款。个人建议办理噪声行政案件的证据要求如下:1.报案笔录;2.现场视频;3.噪声检测仪检测结果,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4.开放式公共场所制造噪声的单位(组织)负责人、家庭噪声的责任人笔录;5.三份群众的证明笔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噪声行政案件中,对单位(组织)的行政处罚,全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200元以下罚款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那么,证据方面就只需现场视频和噪声检测仪检测结果就可以了,工作量大大减轻。
四是调解权。《防治法》第7章第61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y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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