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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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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管理,按照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对象
  市管及县管在职、退休领导干部;在职和已退休二级巡视员、套转或转任的四级调研员;已从市管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
  二、社团兼职政策及清理规范重点
  (一)政策依据
  1.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39号)。
  2.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第33期)。
  3.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甘组通字〔2008〕76号)。
  (二)主要政策规定
  1.现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
  2.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3.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的,应从严掌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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