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8日检察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精简会议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会议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8〕286号)等规定,结合省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院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厅统一管理,会议经费(除离退休干部局组织的会议外)在计划财务装备局(以下简称计财局)开支。各直属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在本单位开支。
第三条 从严控制会议次数,改进会议方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尽量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需要的可以直接开到基层,节约会议经费,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严格限制会议地点。会议要尽量安排在机关或系统内部招待所、宾馆、礼堂和学院培训场所,价格应低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上述地点不能满足会议召开条件时,二类及以下会议应到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以在省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省外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会议规模
第五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由省院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由省院有关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分管领导、检委会专职委员,省院机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