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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县)纪检监察系统党史xx专题党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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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历史回顾

同志们:
  根据市(县)纪委监委党史学习教育统一安排,今天,由我为大家上党课,党课的题目是: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大家一起回顾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体制的演变、完善过程。
  反腐败斗争是历史性难题。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最终目标,决定了我们党必须与腐败问题斗争到底。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执纪执法的专责机关。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纪检监察机关恢复重建43周年(1978-2021年),也是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关在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后在“文革”中被取消,又在粉碎“四人帮”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重新恢复重建以来,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走过的风风雨雨、艰难曲折、改革创新、成绩辉煌、举世公认的43年。回顾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成立、发展、取消、恢复重建43年来的发展历程,总结历史经验,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构的发展史
  (一)新中国成立前,党的监察委员会的成立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列宁的建党原则建立的新型无产阶级政党,非常重视党风党纪问题。党的一大到四大通过的党章都载有纪律的条文,但是党并没有成立专门的纪检监察机关。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党的五大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对新成立的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体制机制做出了明确且具体的规定。如,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人数由代表大会规定,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或省委员兼任;监察委员参加中央或省委员会议,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的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
  党的五大设立监察委员会,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党员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党内出现“形式主义机关主义的流弊”“贪官污吏化”等情形,除了党委会和党员大会执纪监督外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纪检监督机构。二是党内争论激烈、个人独裁、“发生派别”“没有政治上的纪律”等问题,使党难以及时有效应对迅速变化的时局。“为巩固党的一致及威权起见”,也需要成立监察委员会。三是受共产国际影响,中共五大党章与联共(布)(1925年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改称为全联盟共产党(布尔什维克))1925年十四大党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基本一致。
  但是,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不久,国民党反动派的白色恐怖迅速笼罩全国,大量党员被捕、牺牲、脱党、变节。临时中央政治局决定“组织审查委员会(各省组织监查委员会),以审查各该党部之党员有否不可靠的分子”。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分散在各地,委员会正副主席和几个委员或牺牲或受处罚,一直“未能行使执权”,并且“各地党部因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由此“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且“各地党部因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尽管如此,临时中央政治局还是决定,“在第六次全国大会以前各级党部仍应照章组织监察委员会行使执权,中央监察委员会则由中央通知在任各委员行使职权”。
  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党的六大决定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新设“审查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六大党章规定:“为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起见,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选举中央或省县市审查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
  党的六大这个“审查委员会”,既不同于党的五大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也不同于“八七会议”后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而是类似于联共(布)设立的“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本来就觉得“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加上共产国际“反对中共设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的理由又言之凿凿,那就只能设立类似于联共(布)“检查委员会”的“审查委员会”了。由于新设立的审查委员会并不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只好在各级党委会下设立特别委员会。
  随着中央苏区的巩固和发展,撤销党委会的特别委员会、重新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必要性日益突出。“为要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弊发生”,1933年8月8日,中共中央做出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与党的五大时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相比,新的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有所扩大。监察委员会仍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考虑到暂时还无法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来选举中央监察委员会,所以党中央决定“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该决议比较详细的规定了中央党务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工作机制。
  之所以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称为“中央党务委员会”,是因为此前红军中的党组织已经成立了“党务委员会”这样的纪检监察机构。当时决定成立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区域仅限中央苏区,并非所有苏区。实际上,中央苏区只有江西省和粤赣省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监察委员会,福建、闽赣和赣南三省后来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并没有选举监察委员会。各级县委(包括江西省和粤赣省所属各县)因干部缺乏和局势迅速恶化而没有成立监察委员会。
  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全面抗战期间,中央党务委员会由中央组织部代管。1943年中共中央精简机构时,中央组织部(包括中央党务委员会)与统战部等五部门一同划归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助理机关——组织委员会管理。可以看出,在党的七大以前,中央党务委员会已变成了中央组织部的下属机构。
  1937年6月底,中共中央决定,把军队中师以上的党务委员会拓展到团一级;党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委员“不兼他职”,而且不像以前一样“仅起监察之作用”,“还应进行党内的组织与教育的工作”;“各级党务委员会除受上级党务委员会之指导外同时应受同级之政治部主任领导”。这是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最早实践。
  1938年11月,鉴于全面抗战后党的组织队伍迅速发展壮大,党的活动日益公开化或半公开化,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除了原先的管理审查并决定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处分、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之党籍、监察党员破坏道德行为、监督党章决议的执行外,把原属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账目”和“监督各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纳入进来。
  1940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地方党及军队中党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首次规定各级党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军队党则力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党务委员会“在处理个别党员和解决党纠纷问题上”必须“尽可能通知本人和有关党员到会”、“做出简短明确书面决定”、“尽可能三天之前通知本人”、“由多数表决之”,“被处分党员或组织,有权向上级控诉”;党务委员会的权限除了“解决党内纠纷,给个别之党员以处分”外,还有“保障党员应有之权利,监督党员实行应有的义务”。很显然,这是为避免重犯过去党内因打击报复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失误,实为历史性的进步。
  1945年,七大党章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基本规定,实际上是党总结长期的实践经验所达成的基本共识:中央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只有在“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才设立;在革命战争时期,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监察委员会的条件不具备,且监察委员变故较多,调整监察委员会情况常见,因此“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党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权主要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虽然党的七大以后不久,因蒋介石国民党破坏和平,挑起战争,党的监察委员会并未成立,但七大党章仍然奠定了日后党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的基本框架。
  (二)改革开放之前,纪检监察体制在实践中曲折探索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面临的任务千头万绪,纪检监察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加强。
  1949年11月,鉴于党内产生了不少违反党的政策和党的纪律的行为,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指明了成立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目的,规定了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明确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与七大党章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相比,尽管任务与职权有所扩大、领导体制稍有不同,但丝毫没有超出党的七大以前的实践探索。1个月后,中共中央决定在野战军团以上各级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样也是承继抗战时期党在军队团以上设立党务委员会的做法。
  随着中央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立和工作的开展,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成为必然。
  1950年,中共中央下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第一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组成、组织联系、办案程序、会议制度、报告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同年12月,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编制人数的规定》和《关于军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地方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问题的规定》。
  1952年2月,针对纪律检查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缺点,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各级党委“要经常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时给予指示”“注意配备专职的书记、副书记或检查处长”“健全各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支部和总支统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可酌情实行合署办公”。
  1954年1月,在总结过去两年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同时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等法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是检查和处理那些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办事机关。”
  实践证明,这几年党的纪检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并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是,过渡时期社会矛盾突出特别是“高饶事件”的发生,促使党中央觉得有必要在那个时候按照党章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过去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赋予了新的纪检监察机关以更高的地位、更广的工作范围、更大的权力。与此前的纪律检委会产生方式不同,这届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中央全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并由上一级党委批准。《决议》首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和处理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有权检查下级党的组织有关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并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第一次比较明确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对同级和上级党委委员进行检查的工作程序和权限。《决议》要求“各级党委对一切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除同级党委委员和按照党章应由党的区委和支部处理者外,均应交由中央的和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统一办理”,“一切党员有义务向党的监察委员会报告他所知道的党员违法乱纪的情况”,“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同各级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合作社的监事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取得经常的联系”。
  1955年5月,中央监察委员会出台了《工作细则》,对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组织机构、工作关系、工作程序、会议制度、报告制度等一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则》在《决议》规定“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基础上,明确规定“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方面的部分调整和延续,确认了包括1955年以后1年多在内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成果,也是对七大党章相关规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扬弃。与七大党章相比,不变的是设置范围和产生方式;领导体制方面,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由各级党委会的“指导下”变成了“领导下”;监察委员会的任务由原来的“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和“受理党员的控诉”2项增加到3项,即增加了“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新增加了关于上下级监委工作关系方面的规定,即“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做的决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工作,并且忠实地报告党员违反纪律的情况”。
  “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各级监察机关受到严重冲击,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67年1月,中央监察委员会被全面夺权,常委、处级领导干部全部被解职。1968年,中央监察委员会超过半数的机关干部受到批斗和审查。1969年4月党的九大党章删去了所有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同年7月,党的监察委员会被正式撤销。1973年8月党的十大党章重蹈九大党章覆辙,仍没有任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内容。
  (三)新时期以来,纪检监察机构的继承与开拓创新
  1977年8月,“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总结历史经验,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任务是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虽然十一大党章规定的内容很简单,但其显示出拨乱反正的历史发展趋势。
  十一届一中全会、二中全会并没有依据党章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78年12月,为保障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执行,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由100人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党有史以来建立的最大规模的纪律检查机构。三中全会以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比过去站得更高、想得更深、做得更主动了”,“不只是限于检查党内违反纪律的案件,而且从整个搞好党风、维护党纪上面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可以说,各级纪委为党实现拨乱反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1982年,面对全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十二大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作出根本性的修改。一是恢复纪律检查机关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做法,提升其党内地位。二是赋予纪委更大权力,规定“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或“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时,要报县级或县级以上纪委审查批准。三是把长期以来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单一领导”体制修改为地方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以便利地方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四是首次将纪检监察机关覆盖到基层,拓展其设置范围。五是为加强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规定中纪委可以向其派驻纪检组或纪检员。六是首次明确划分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为3项,即维护党纪党规、协助党委整风、检查决议执行;日常工作为3项,即经常对党员进行守纪教育,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国法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七是进一步详细规定上下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之间的工作关系:各级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地方各级纪委要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并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委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委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委批准;地方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并且如果发现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国法的情况,在同级党委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中纪委发现中央委员有违反党纪的行为,可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中央委员会应即受理。可见,十二大党章比较全面地规定了纪委的各方面基本制度,奠定了党的纪检监察的基本制度,因而具有里程碑意义。
  党的十二大以后,党的纪检监察工作在新的实践中取得了不少成果。一是中纪委列席中央全会(这种做法始于1982年9月12日十二届一中全会召开的第二天,并一直延续至今,期间只有十四届二中全会和三中全会例外),以加强对中央委员会的纪检监督;二是纪委加强与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联系和协作,以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合力与实效;三是出台一系列程序性规定,纪检机关的工作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四是纪委不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集中力量管好党纪;五是注意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纪检机关职能定位进一步扩展为保护、教育、惩处和监督;六是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七是提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渐成监督的重点。
  这些成果为党的纪检监察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奠定了基础。与十二大党章相比,1992年10月十四大党章在这方面的修改主要有三:在“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之后都加上了“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删去了纪委有关检查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的规定;首次赋予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违纪行为有“先进行初步核实”的权力,并明确规定“立案检查”的报批程序。
  党的十四大以后,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党的纪检机关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又取得新成果。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
  1994年11月,为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和检举控告人,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执纪执法办案人员合法权利的通知》;1996年1月,中纪委和监察部又印发《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1996年3月,为弥补现有纪检监察体制的不足,中纪委开始建立巡视制度。巡视组巡视员从已退离党政领导岗位的省部级干部中选派。巡视组的任务是了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和廉政情况,将巡视情况直接报告中纪委。巡视组有权列席有关会议,直接找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或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材料。
  1997年2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办公厅转发。《办法》除了重申建立巡视制度外,还制定了其他四项重要党内监督制度:一是完善纪委的初查权和立案检查报批程序。在十四大党章的基础上,增加了初步核实时要“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以及立案检查时的详细程序,并强调“纪委(纪检组)遇到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二是建立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检举控告的上报制度。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检机关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和控告,必须报上一级纪委,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三是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委(纪检组)的意见。四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1997年,中共十五大以后,党不断提出并在实践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管理等。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把“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作为纪委的主要任务之一写入党章,并把党章中各级纪委的经常性工作增加了两项,“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2004年4月中纪委和监察部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2006年4月中纪委印发《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见》。2007年7月中纪委办公厅和监察部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工作汇报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向派驻机构通报情况暂行办法》。
  党的十六大以后,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腐败现象呈现易发多发态势,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整体推进反腐败各项工作。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严肃查处薄熙来、陈良宇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深入开展商业贿赂、“小金库”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和完善巡视机构,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消除了党和国家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探索了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有效途径。出台中央八项规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大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创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组建各级监察委员会并同纪委合署办公,实现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现中央和省级党委巡视全覆盖。制定修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颁布实施监察法等。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坚决查处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发展特点
  特点一:纪检监察机关职能从抓党风到组织协调反腐败,再到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从恢复重建之初的“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到后来的“三项主要任务”,再到现在的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与此相适应反腐败力量逐步整合,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成为党集中统一领导的反腐败机构,承担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政治职责,在党治国理政中的地位作用进一步提升。
  特点二:反腐败从靠整党整风运动来推动,到靠制度、靠法治来规范,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把制度反腐、依法反腐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加快建设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又稳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让法律法规刚性运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150多部党内法规,修改宪法、颁布实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格局日益形成。
  特点三:反腐败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管全党、治全党,要靠全党来管、来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层层压实、贯通协同,形成从严管党治党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制度优势。
  特点四:反腐败从着力治标、侧重遏制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越来越注重政治生态、政治文化建设,努力从源头上根治腐败。从惩治腐败、清除毒瘤开始,到纠正不正之风、铲除滋生土壤,再到净化政治生态、源头根治腐败,对腐败的认识和治理实践逐步深化,这就是“三不”一体推进:既重拳出击、铁腕治吏让人不敢腐,又完善制度、健全法治让人不能腐,还加强思想教育、涵养政治生态让人不想腐,推动反腐败斗争走向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长效治理。
  特点五:反腐败工作既抓大案要案,又抓群众身边腐败问题,惩治力度不断加大,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惩治这一手始终不放松,既削减存量又遏制增量,查处领导干部数量、职级上不封顶,治理行业领域越来越宽,从国内到国外的天罗地网越织越密。坚持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防范和纠正什么,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以人民为中心不是一句口号,正风反腐就在身边。
  特点六:纪检监察工作既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又强化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党的政策和策略,越来越注重教育挽救、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纪检监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思想政治工作,根本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运用“四种形态”到注重“三个区分开来”,力求纪法约束有硬度、批评教育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特点七:清醒认识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不正之风屡禁不止的客观情况,不断深化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认识。不同时期腐败行为不一样、不正之风表现不一样,这个问题解决了,那个问题又出现;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冒出来;已经治理的问题也可能“反弹回潮”。发现、治理,再发现、再治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党员干部普遍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任何时候都不能松劲、歇脚,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力,有贪肃贪、有腐反腐,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
  三、几点启示
  (一)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和党章党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中央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领导权。
  (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形势、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切实增强战略思维和精准落实能力。
  (三)把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反腐败斗争贯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贯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全过程。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反对腐败就得干多久。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与改革同步、与发展同行,在持续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同时,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四)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依靠人民,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要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盯住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人和事开展集中整治,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赢得民心。
  (五)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更好发挥纪法合力威力。要把纪律建设作为管党治党的治本之策,严肃、认真、具体、持续地开展党的纪律监督,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同时坚持纪法协同,注重用好纪法两把尺子,使执纪执法有机衔接、精准实施。厘清纪法界限,贯通执纪执法,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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